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進入了壹個新階段,制定了壹大批法律法規。與防治荒漠化相關的有《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水土保持法》。目前防沙治沙正在制定中,壹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也在制定中。
這些法規之所以被稱為法規,是因為它們具有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法治社會,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本身就是違法的,是法律不允許的。因此,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政府行為)都應依法懲處並予以糾正。否則,法律失效,只會助長行政腐敗,擾亂社會秩序。
但在我們的各級政府部門,總有人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個人特權,好像法律法規是為人民制定的,專門用來約束人民的,卻無法約束自己。符合自身利益和部門利益的,依法行政;另壹方面,他們千方百計繞過“政策障礙”,甚至找各種借口無視法律法規。應該說,正是這種執法部門的行政腐敗,加劇了我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建議全國人大以“西部大開發,生態優先”為主題,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各級政府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避免歷史上大開發造成生態破壞的悲劇重演。
2.關於環境問題的決策應該具有前瞻性和前瞻性。
我國保護天然林、禁止長江、黃河中上遊天然林的決定是在1996洪水後作出的。禁止采挖和銷售發菜,停止亂采甘草和麻黃的決定是在2000年春天沙塵暴襲擊北京後做出的。他們都是在付出慘痛代價後才下定決心的。事實上,無論是水災還是旱災,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有學者和媒體發出“長江有變成黃河的危險”、“沙塵暴壓北京”的警告。中國高層決策者並非無動於衷,只是因為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群體,政府的財政支持能力有限,難以果斷決策。但所有的生態環境問題都有壹種“疊加效益”,只是權宜之計。沒有根本的解決辦法,只能事倍功半,無法遏制環境的加速惡化。而且未來壹旦治愈,成本會更高,代價會更重,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遠遠超過眼前和暫時的利益。
建議國務院就包括荒漠化在內的各種生態環境問題成立專家咨詢小組和預警預報系統,為政府部門高層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加大國家對荒漠化治理的資金投入。
長期以來,國家對中國的治沙工程投入不足。“八五”期間,國家對治沙的投入只有6543.8+億元,地方配套資金難以落實,因為沙區大多是“老、小、邊、窮”地區,地方財力有限。相當壹部分人還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很難拿出防治荒漠化的錢。從65438年到0999年,國家投入治沙資金3000多萬元,主要用於治沙工程。按治理面積計算,平均每畝投入2.26元,只夠買兩三棵小樹苗,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有專家認為每年治沙資金需要20億元)。目前在西北地區,每畝造林成本約為100元,每畝治沙工程造林需要500元至600元。過去的辦法是動員農民投工投勞,彌補造林資金的不足。在市場經濟的今天,計劃經濟時代低投資水平加行政命令、剛性攤派、無償使用勞動力的方法越來越行不通。而且,國務院壹再要求不允許增加農民負擔。如果不加大治沙投入,未來的工作必然會下滑。事實上,由於資金不足,節水技術的推廣、優良品種的選育、病蟲害的防治、太陽能和風能的開發利用等防沙治沙的許多關鍵問題都無法解決;林場、苗圃、防沙治沙站、保護站等許多基層防沙治沙單位和工作者,工資沒有保障,生產生活舉步維艱,防沙治沙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同時也造成建設速度慢、質量低、布局分散,難以形成規模;管護力量薄弱,造林種草成果難以鞏固。這些現狀與實現國家扶貧和經濟建設重心向中西部轉移的戰略極不相稱。
建議國家除多渠道籌集資金外,還應加大防治荒漠化的資金投入,並與農業綜合開發、農田基本建設和項目相結合;還要制定壹些相應的優惠政策,實行“誰管理、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推廣沙漠拍賣、租賃貸款、轉讓、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形成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參與治沙,全社會共同參與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國家防治荒漠化領導小組。
荒漠化治理不是壹個純粹的技術問題,也是壹個社會和管理問題。它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態各個方面以及林業、農業、水利、環保等各個政府部門。這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過去防沙治沙不盡人意的壹個主要原因是社會各界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合力。甚至壹個部門在治沙,而其他部門在造沙。所有的環境問題都是跨行政區域橫向發展的,而解決環境問題的政府部門是縱向設計的。如果堅持這種部門分割、地域分割的垂直行政管理模式,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任何橫向的環境問題的。因此,我們還必須橫向設計我們的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以避免部門之間工作的扯皮、內耗、分散和重復,提高生態建設項目的整體效率。因此,建議將國家防治荒漠化協調小組升級為國家防治荒漠化領導小組,由國務院直接領導,以提高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部門職能分工,辦公室仍設在國家林業局。同時,要加強“高級專家咨詢組”的作用,保證荒漠化防治的科技含量,增加科技和規劃設計的透明度。
5.將環境成本納入經濟核算體系,將生態建設作為績效評價指標。
任何經濟開發建設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有利有弊。但好處大還是壞處大,如何趨利避害,取決於對環境成本的評估。例如,近十年來,內蒙古有2.2億畝草原因為采挖發菜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其中6000萬畝已經成為沙漠,其余正在沙漠化過程中。為此每年給畜牧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30億元,生態破壞損失不可估量。還引發了農牧民矛盾,引發了影響民族團結的社會問題。因此,這種掠奪資源的經濟活動應該被禁止。
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基層幹部的政績考核只包括經濟發展指標,沒有生態建設指標,特別是在扶貧目標中,盲目強調增加牲畜數量和糧食產量,從而鼓勵牧民跨牧場、農民毀林毀草開荒種地,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也沒有納入考核。因此,壹些政府官員和政府部門為了實現經濟指標快速增長的最大化,不惜付出生態環境來換取任期內的“政績”。這是急功近利、政府行為短期化、決策短期化的根本原因。
可見,環境問題根源於我們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體制。不改變與生態建設目標不相適應的社會經濟結構和制度,改善環境的努力不會取得多大成就。目前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將環境成本納入經濟核算體系,將生態建設的具體內容納入各級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
6.嚴格控制環境人口容量,退耕與“還人”相結合
環境對人口的容量是制定社會發展規劃的基礎。中國西部生態極其脆弱,易破壞難恢復。“地廣人稀”只是表面現象。由於環境容量有限,很多地區的人口已經超飽和。有關數據表明,中國北方荒漠化地區總人口已達4億,比建國初增加了160‰。新疆陸地面積1.6萬平方公裏,只有4.5%的面積是人類生存繁衍的綠洲。目前農業地區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裏200-400人,與東部沿海省份相當。20世紀初,塔克拉瑪幹沙漠周邊只有654.38+0.5萬人,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裏2人(包括沙漠和戈壁)。到了80年代,人口增加到51.3萬,人口密度達到每平方公裏8人,超過了聯合國規定的沙漠地區人口密度臨界指標7人的標準。青藏高原谷地的合理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裏不超過20人,現在這個地區達到90人,大大超過了土地承載能力。過度耕種和過度放牧導致了沙塵暴。西南地區山高坡陡,土壤貧瘠,植被破壞後石漠化嚴重。石漠化使土地永久失去生產力,所以比沙漠化更嚴重,更難治理。
退耕還林還草工作要和“還人”結合起來。在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要將超過環境容量的人口逐步遷出,轉移到小城鎮,從根本上解決退耕還林、“靠山吃山”後的反復問題,繼續破壞植被,給大自然壹個恢復的喘息空間;同時,發展具有壹定規模效應的小城鎮,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農業剩余人口,還可以促進各種產業發展,增加人民收入,緩解西部人口壓力與土地承載力的矛盾。
7.沙漠生態系統的保護、恢復和重建
沙漠化形成和擴大的根本原因是人為破壞沙漠生態系統(包括幹旱半幹旱地區的沙漠、戈壁系統、草地系統、森林系統和濕地系統),以及由於對系統中水資源、生物資源和土地資源的集約開發利用,造成系統內在的穩定性和平衡失衡的結果。過去,我們壹方面植樹種草,通過生物和工程措施防止荒漠化,另壹方面卻破壞了沙漠生態系統,創造了新的荒漠化土地。事實上,正是由於沙漠生態系統的破壞,盡管我們建設了“三北”防護林,實施了防沙治沙工程,但仍未能從整體上遏制沙漠化擴張的步伐。可以說,半個世紀以來沙塵暴頻發的真正原因不是人工植被太少,而是自然植被被破壞太多。小環境的局部改善無法抵消大環境的整體反轉。
鑒於此,我們有必要調整治沙戰略,從片面強調發展人工植被轉向積極發展人工-自然喬灌草復合植被;從單純保護綠洲到積極保護包括綠洲在內的整個沙漠生態系統。只有重建沙漠生態系統,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荒漠化擴張的勢頭,扭轉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被動局面,有效改善西北地區的宏觀生態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