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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護理法》於1997年開始實施。

《護士條例》已經2008年6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5月2日起施行。

護理法是指國家、地方政府和專業組織頒布的所有關於護理教育和護理服務的法律法規。從入學護生到從事專科護理實踐的護士,從校內培訓到上崗後的規範化培訓和繼續教育,從護理教育、醫院護理到護理專業群體等。不同的內容或程序有不同的護理法規和不同的制定者和頒布者。各國現行的護理法規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類是國家主管部門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法令。可以是國家衛生法的壹部分,也可以是根據國家基本衛生法制定的護理專業法。

第二類是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門依據衛生法制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類是關於會員資格認定標準和護理執業的條例、章程和規定,由政府授權專業組織自行制定。

除了以上三類,如勞動法、教育法、職業安全法,甚至醫院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也對護理實踐有重要影響。

《護理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總綱、護理教育、護士註冊和護理服務四個部分。

總綱部分闡述了護理法的法律地位、護理立法的基本目標、立法程序的規定、護理的定義、護理工作的目的與人體健康的關系及其社會價值。

護理教育部分包括教育類型、教育目的、專業設置、編制標準、審批程序、註冊和註銷註冊的標準和程序,還包括對要求入學的護理專業學生的要求、護理學校的學制、課程設置,甚至還有課時安排、考試程序和壹套科學的護理學校評價規定。

護士註冊部分包括註冊類型、註冊機構、家政或非家政護士申請註冊的標準和程序、授予護理服務資格或準予註冊的標準等詳細規定。

管理服務部分包括護理人員的分類與命名、各類護理人員的責任範圍、權利義務、管理制度和專業工作規範、各類護理人員應達到的專業能力標準、護理服務的倫理問題等。,還包括處理違反這些規定的護理人員的程序和標準。

原則:

1.憲法權威的最高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權威。《護理法》的制定必須在國家憲法的總則下進行,沒有地方可以抵消。護理法規也不能與國家頒布的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

2.符合我國護理實際的原則。

護理法的制定,壹方面要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護理立法的經驗,確立壹些先進的目標;另壹方面,也要從我國的文化背景、政治經濟條件出發,考慮到全國不同地區的護理發展水平,建立更切合實際的條款。如果脫離我國實際,就難以實施,不僅失去了立法的先進性和科學性,也失去了立法的有效性。

3.體現現代護理理念的原則。

近幾十年來,護理學從護理教育到護理服務,從護理倫理到護理行為,從護理診斷到護理計劃的實施與評估,乃至護理咨詢與管理,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只有經過正規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護士才有資格從事實際護理服務。護理法應體現護理專業的壟斷性、技術性和強制性特征,以增強護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社會利益的正當性。

4.顯示法律特征的原則

《護理法》和其他法律壹樣,應該具有強制性、公正性和穩定性,所以條文的措辭必須準確、精辟、科學、通俗易懂。

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第壹條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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