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起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起訴,或者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犯《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自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壹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時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遭受欺詐,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壹十壹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壹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或者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查驗的物品不查驗,或者拖延查驗發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予檢疫,或者拖延出具檢疫證明、錯誤出具檢疫證明,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簽發出入境證件,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壹十六條負責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請求或者他人報案,不予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救助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七條負有制止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壹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壹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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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瀆職的概念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有以下特點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或者說本罪是身份犯,即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除外。所謂特定身份,在這類犯罪中,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各級國家機關的管理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刑法將普通國家工作人員排除在本罪主體之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壹部分。具體而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部門的公職人員,也包括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公職人員。
2.本罪的主觀方面有故意和過失。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33個罪名中,24個罪名只能由故意構成,9個罪名只能由過失構成。
3.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括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行使職權,擅自擴大職權;所謂失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或者規則行使管理權力;所謂徇私,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把神聖的公職當成兒戲,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枉法。需要指出的是,壹般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並不都構成瀆職罪,只有那些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4.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所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正常活動,如各級行政部門(包括工商、衛生、內外貿易、海關、教育、財稅、交通、農林漁業等)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司法部門。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行為,這種嚴重失職行為明顯是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嚴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