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壹個例子: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法令號。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六十號令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23日韶關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鄭振濤市長
2009年7月8日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高效節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於建造房屋(包括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房屋)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適度推進、加強管理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婦女、被收養婦女和離婚喪偶婦女)的原則,符合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
第四嚴格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有關宅基地審批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有權長期使用。
農村宅基地使用者可以建造住宅、雜屋、倉庫、畜舍、沼氣池等。在宅基地上居住和使用,並可以在房前屋後的宅基地上種植花草樹木。
國家因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宅基地或者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應當依法對農村宅基地使用者給予補償。用戶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的統壹規劃。
第七條符合規劃的村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取得,允許農民以轉包、租賃、互換、股份轉讓、合作等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
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國有土地。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第八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不得超出宅基地的範圍,不得妨礙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使用者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或砌墻,不得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對相鄰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條農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必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宅基地、荒地和荒坡;村裏有學習所,沒有使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積極倡導在農村宅基地建設多層和高層建築或發展農民公寓和農村商業街。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節約下來的土地,要先復墾為耕地,如果轉為建設用地,必須審查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條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因國家建設需要,征地拆遷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條件的;
(二)現有房屋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5平方米;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分戶;
(五)退役士兵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明回原居住地(城市規劃區外)建造住房。
第十壹條戶均為農業戶口,有2個以上(含2個)子女,且至少1已婚子女或至少1人達到法定婚齡,確需分戶的,宅基地可另行安排。
因征地壹戶家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非農業戶口的,按照壹處宅基地的標準安排壹處宅基地。但如果該戶有2個以上子女(含2個),且至少有1個已婚子女或至少有1人達到法定婚齡,確需分戶,且該戶形成的另壹戶(已婚含完整家庭成員)全部在農業戶口的,宅基地可另行安排。
所有戶均不在農業戶口的,不得安排其他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就地重建。
第十二條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落實“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每處宅基地面積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限定。
全部荒地作為宅基地,可按每戶最高不超過15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申請搬遷、改建、擴建房屋時,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減少宅基地面積。
第十三條嚴禁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房屋。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坡腳防護路)外緣(無邊溝的為防撞護欄或防撞墻外側)以下距離: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申請用地。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後,按照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標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農村經濟組織申請用地,並填寫《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應當如實記載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原有宅基地基本信息、申請用地理由、面積、地類、位置、選址意向,經村民委員會初步核實後簽字並加蓋公章,並在村內公示。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下列材料:
(壹)村民委員會批準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二)用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書;
(3)身份證或戶口簿;
(四)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許可文件和宗地圖;
(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書面意見;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的局部復印件。
城鄉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必須附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荒地、坡地等建設住宅的,由鎮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村民住宅占用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壹)不符合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申請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改為生產經營的;
(四)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法建築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的;
(六)房屋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合格的宅基地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宅基地和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後,鎮國土資源所根據批準的範圍打樁放線,核實土地面積。
農村住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設計,並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完成後,由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驗收,核對實際用地面積。
經核實,符合批準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的,給予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在批準的宅基地以外建房,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第二十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非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搬遷和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移交給被減免的集體經濟組織另作安排,而原舊房自行拆除。如不按期拆除,原宅基地將按非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無權批準或者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建房的,批準文件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頒布的《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韶府令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