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獎勵。政府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出臺鼓勵守信主體的相關政策措施,不斷擴大守信聯合激勵的覆蓋面。對誠信典型、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綠色通道”、“容差”等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的材料外,部分申請材料不齊全,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優先受理。在落實財政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項政府優惠政策時,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支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保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優先支持和便利。對符合壹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方式或減少檢查頻次。
2.市場激勵。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並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誠信問題相對集中的行業領域,加大對守信者的激勵分值比例。引導金融、商業銷售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信用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信用積分,給予優惠和便利。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用易貸”、“信用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讓守信者得到更多機會和利益。
3.社會激勵。各相關政府單位要及時在單位網站和“信用北京”網站公示信用市場主體的優秀信用信息,並在展會、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信用企業。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建立監管和服務中各類主體的信用記錄,向社會介紹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相關信用模範,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大對列入信用模範“紅名單”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支持力度,為其市場推廣、業務拓展和職業發展提供支持。引導企業積極出具產品服務質量等綜合信用承諾或專項承諾,將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範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大力發掘誠信人物、誠信企業、誠信群體,宣傳推廣各類誠信典型,發揮誠信典型的示範作用。
(三)完善失信約束和懲戒機制。
1.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政府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出臺我區懲戒失信主體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處理和評價本領域失信行為,根據失信嚴重程度實施分類懲戒。依托市區兩級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其他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嚴重失信信息,實施嚴重失信聯合懲戒。
2.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約束和懲戒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嚴格審查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格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對嚴重失信者,限制其依法依規享受財政補貼等政策支持和申請財政資金項目、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土地出讓(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審批新項目、發起或參股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金融機構等。、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註冊執業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股東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價資格。
3.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應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並在相關單位網站和“信用北京”上公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向社會提供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查詢服務,方便相關市場主體識別失信行為,懲戒失信主體。為督促相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級別列車和座位、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酒店等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收集嚴重失信信息,並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鼓勵市場主體為嚴重失信個人提供差異化服務,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高嚴重失信個人的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保、保險等服務。
4.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懲戒。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內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情況記入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據行業標準、規定、協議,對失信會員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拒絕、勸退等懲戒措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輿論作用,加大對社會影響惡劣和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嚴重失信行為,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