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入股公司的利弊,公司入股公司是很常見的。我們知道現在很多人有了壹定的資金後,都想投資股票來換取更高的回報率。但是,如果對此不太了解,就有壹定的風險。我們先來看看以公司為股東的利弊及相關信息。
以公司入股的利弊1法律分析:好處是規避風險。如果股份投資背後的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最終由股權控股公司承擔。缺點是只能以公司名義,是公司增資。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視公司性質而定。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增資時,公司股東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能否認繳也受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然而,法律,
但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以公司為股東的利弊在於規避風險。如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最終由股權控股公司承擔。缺點是只能以公司名義。
對於公司來說,是公司增資,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取決於公司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其增資時,公司股東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能否認繳也受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通過發行新股增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和公司股東以外的任何人均可以認購新股。
要仔細了解要入股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股權結構,然後要仔細分析公司的市場增長前景。根據工商登記的資金,可以初步了解公司的主要股權結構,然後可以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審計或者談判評估。
股權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權利的原始取得。只要是公司壹方有必要增加股東人數,且投資方有入股意向,壹旦雙方達成協議,就成為股東。雖然入股是通過合同進行的,但在法律上並不建立合同關系。壹般應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辦理。新股東在成為股東之前也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1.持股程序:自然人持股程序相對簡單,以公司名義持股程序相對復雜;
2.操作方式:自然人持股是直接操作;公司持股是間接操作;
3.稅收:自然人持股可以防止公司重復納稅,公司重復納稅;
4.收益分紅:以個人名義入股,以後公司的收益分紅歸個人。如果妳買了公司的股票,收益分紅就歸公司了;
5.形式:個人股份為自然人形式,公司股份為法人形式;6?註冊: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7.責任:責任由自然人和公司共同承擔。
利:也就是規避風險。如果被投資公司背後管理不善,最終還是由股權控股公司承擔。
缺點:壹切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股權是指公司成立後,股東權利的原始取得。只要是公司增加股東人數所必需的,投資方有入股投資的意向,且壹旦雙方同意。
當認購合同成立時,妳就成了股東。雖然入股是通過合同進行的,但在法律上並不是要建立合同關系。壹般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辦理。新股東在入股前也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拿公司當股東的利與弊3拿公司當股東有什麽問題?
法律分析:在妳成為股東之前,先搞清楚公司有多少財產,也就是有多少凈資產。有條件的話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壹下。當然,如果公司比較小也沒關系。
要了解持股的方式,是新註冊資本還是股權轉讓。
增加註冊資本的,需完成驗資手續和修改章程,然後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是股權轉讓,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然後到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原公司全體股東作出同意不接收新股東及采取何種方式的決議,並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和持股協議(包括股權比例、分紅方案等。).
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應先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再以公司評估資產和新增投入資金相加的資產總額作為新增註冊資本,並根據新增投入資金與被評估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增股東比例。
如果新股東接受原股東的投資,原股東要協商誰願意轉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既可以出售部分投資以降低投資比例,也可以將全部投資出售出股東會。這些應該是原股東之間協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