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關於侮辱罪: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其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所謂名聲,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望和聲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才能和信譽的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在公共場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
1)侮辱他人。主要的行為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這裏所說的暴力僅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2)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者以能夠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並不壹定要求受害者在場。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沒有第三人在場,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譽。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特定的、可識別的。在公共場合沒有特定對象的辱罵不構成侮辱。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為侮辱的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但實際上侮辱了死者家屬,則應認定為侮辱。
4)公開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嚴重,只是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如在公共場合強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臺階;當眾撕毀被害人的衣服;給受害者臉上抹黑,掛破鞋,戴綠帽拖街示眾;脅迫被害人當眾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噴灑糞便等汙物;脅迫被害人接吻、用身體自慰等淫穢行為時;公開侮辱他人,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侮辱官員、婦女甚至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的;等壹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在期刊雜誌上發表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根據新聞出版署10月24日發布的《期刊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凡違反本規定,發表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期刊,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銷售;沒收或銷毀非法期刊;定期暫停;停業整頓;註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第二,識別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適當的輿論監督和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寫作與貶低人格和名譽的界限;依據職權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考核、評價、評議和侮辱行為的界限;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露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侮辱行為,劃清界限;劃清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的批評,和惡意的侮辱,等等。
2.民事侵權與侮辱、侮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的侮辱僅限於“造成壹定影響”的侮辱。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民事侵權和侮辱的客體可以是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二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要求。在主觀上,侮辱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民事侮辱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3.壹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才會以犯罪論處。壹般侮辱,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公然強行剝去婦女的衣服,並做出壹些猥褻、侮辱婦女身體的動作時,很容易混淆行為人是以侮辱罪定罪,還是以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在侮辱婦女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敗壞婦女名譽、貶低婦女人格,其動機多為報復、發泄不滿,與侮辱他人(男性)及其他侮辱行為(如用大字報侮辱)無異;猥褻、侮辱婦女的目的是尋求猥褻、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變態的性欲。另外,在某些情況下,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但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壹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實施。這裏的暴力僅指行為人采取的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強制措施,不包括故意殺害被害人。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不應以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但如果第三人阻止行為人侮辱他人,行為人為了排除障礙而傷害或者殺害第三人,則行為人應當數罪並罰。
第三,懲罰
根據該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該條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以侮辱罪處理。根據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如實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侮辱罪之所以在告知後才處理,是因為大多數侮辱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者日常生活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對社會的危害性不是很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調解和其他緩解措施來解決。另外,受害者可能不想讓更多人知道自己被侮辱的事實。如果他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提起訴訟,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效果會適得其反。需要指出的是,“告知後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知就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知就不會對這樣的犯罪提起公訴。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被害人無法辨認或者喪失辨認能力的情形。“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不僅損害受害人個人名譽,而且損害國家利益。
在妳的案例中,這裏最關鍵的細節是客觀要件中的“2)侮辱行為必須公開實施”,也就是說,如果是普通聊天,在QQ上罵他不違法,但如果在QQ群或其他“第三者或所有人”都能看到或聽到的地方罵他,就已經是“侮辱罪”了。當然要看妳的情節是否嚴重,對對方的傷害是否很大。如果妳在壹個“第三者或所有人”都能看到或聽到他的地方罵他,而且對方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到法院告妳——當然這種可能性極小,除非他真的欠罵,呵呵~ ~
希望我的回答妳能滿意!^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