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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的領導和組織,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建立物業管理目標責任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物業管理的部門,配備專職人員,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和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變更以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指導物業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的檢查和交接;

(四)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

(五)統籌協調、監督和指導轄區內的其他物業管理活動;

(六)實施舊住宅區、安置房小區管理。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發揮黨建引領下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同運行機制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第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統壹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規範;

(八)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

(三)負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梁溪區、濱湖區和吳昕區除外)、審批和使用;

(四)組織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六)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項規定的職責。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園林、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級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由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建設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召集,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和物業服務者交接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重大物業管理糾紛。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化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第六條應急響應期間,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響應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開展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質和資金支持。

對於物業服務提供者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規範,培訓從業人員,規範執業行為,促進誠信管理,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二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第八條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名以上業主書面申請籌建業主大會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為五至十壹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不少於籌備組人數的60%。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任命。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籌備組中業主成員的推薦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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