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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辨析

不言而喻,國家權力與公民的關系是國家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專制社會,主權在於君主,統治社會的各級國家官員理論上是君主的代表。因此,國家權力與公民的關系體現為專制君主與臣民的關系。臣民的壹切權利,甚至生存的權利,都被視為君主賦予的,這些權利的得失完全取決於君主的意願。君主的任何行為都是合法的,臣民只有服從的義務。這賦予了專制國家機關任意逮捕、監禁、體罰和屠殺其管轄下的臣民的權利。被法庭指控的人不僅失去了辯護權,還會受到刑訊逼供,由此獲得的口供被視為最有效的證據。在這種沒有民主的政治制度下,法律要求人們無條件地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專制法律賦予其臣民的地位不是無辜的人,而是有待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當定罪證據不足,法院對壹個主體的懷疑無法解除時,就會通過壹個存疑的判決來恢復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將他作為犯罪嫌疑人釋放。在專制國家的立法者和法官看來,以壹個存疑的判決來結束壹個案件可能更合理。不難想象,當壹個政權把社會上絕大多數居民都當成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人民的基本權利會受到怎樣的粗暴踐踏。

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壹方面把國家當作處理自己事務的委員會,另壹方面也認為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是對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權利的最大威脅之壹。為了按照資產階級民主原則確立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資本主義立法者采取的措施之壹是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作出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有罪之前,都被法律視為無罪。因為審判獨立原則同時存在,而確定罪與非罪的權力只屬於法院,所以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首次表述了這壹法律推定:“任何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無罪。”

如果有人問“推定所有未被宣告犯罪的人都是無辜的依據是什麽?”可以明確告訴他,在任何壹個國家,上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總理,下至普通百姓,幾乎沒有人能用證據證明自己或他人從未犯過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從法律上推斷他們是無辜的公民。另壹方面,如果讓他們只有在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壹個無辜公民的法律資格,又有多少人能夠隨時隨地用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呢?如果我們要應用實事求是的原則,我們便要作出這樣的規定:“任何人在被證明無罪之前,法律也不會承認他是無辜的公民。”這樣絕大多數公民不會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試想,在這樣的國家,公民將如何防止國家機關的非法侵害?怎麽會有民主呢?無罪推定對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在於,它通過立法技術手段,使所有公民都能作為無辜公民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雖然這種法律上的無罪推定是可以證偽的,但它保證了所有公民在參與政治時都能有安全感,從而使他們堅信,只要自己的行為遵循了既定的法律規則,那麽,無論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還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無論這種行為引起什麽特權階層的反對和嫉妒,他們的財產、自由和生命都是有保障的,因為有壹種力量是每個人都必須服從的——法律在保護自己。我們很難想象,普通公民如果失去了法律的這種安全保障,如何有效地管理和監督國家。人們永遠不會忘記,在蘇聯的“大清洗”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期間,每壹個中華民國公民的政治立場壹旦受到懷疑,或者僅僅因為權威人物的壹句話,就可能立刻失去人身自由,在這種失去自由的狀態下受到無限期的審查。顯然,為了防止這種現象,僅僅在法律上確認實事求是原則是不夠的,因為無限期的強制審查、未經正當的審判和生活程序而剝奪自由與實事求是原則並不直接矛盾;相反,以需要查明案件真相為由,以實事求是為名,實施非法脅迫,是壹種普遍現象。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對於任何壹個發達的民主政治制度來說,確認無罪推定原則都是壹個不可回避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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