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遷出本市的大學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辦理。
第九條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下列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分類保障待遇:
(壹)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的;
(二)65歲以上獨居老人,其子女無贍養能力的;
(3)癌癥、尿毒癥、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衣服、吃飯、上廁所需要自理);
(五)高等院校全日制學生和計劃生育單親家庭全日制學生;
(6)畢業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第十條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經享受的,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1)有非必要支出(包括裝修或翻翻房子、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借款或高中階段擇校、安排子女出國留學、購買股票等投資行為和其他支出。)申請城市低保前兩年內超過城市低保標準20次以上的;
(二)申請城市低保前1年內購買或使用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移動電話等非必需消費品,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家庭成員佩戴高檔首飾的;
(三)擁有兩套以上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使用面積(單戶家庭2倍以上);
(四)拆遷戶購買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使用面積(政府安置房購買的最小戶型除外)或者每平方米價格超過上壹年度市區商品住房均價的,或者非拆遷戶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連續三個月家庭月平均通訊費超過50元或月人均水電氣費超過35元(單戶家庭超過55元);
(六)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有關部門或者組織介紹就業或者組織職業技能培訓,自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
(七)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2次拒絕參加有關部門或者組織舉辦的公益性勞動的;
(八)連續2個月無特殊原因,超過10天領取城市低保(以下簡稱保障金)的;
(九)有隱瞞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低保管理機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變化等行為之壹的。
第十壹條城市居民因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1年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的壹次性獎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保健費);
(三)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助學金、獎學金、醫療救助和臨時生活救助;
(四)因工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醫療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輔助器具和壹次性撫恤金;
(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見義勇為獎勵和獨生子女費;
(七)喪葬費;
(八)單位繳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九)經行政機關確認用於家庭成員治療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辭職補償金、征地安置補償費;
(十)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三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應當按照申請人申請城市低保時前三個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數額計算。以下收入計算如下:
(壹)贍養(撫養、扶養)費:
有扶養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按照協議或者判決、裁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扶養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扶養費=(被扶養人月收入-被扶養人家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50%÷被扶養人數(負數不計算)。
撫養費和贍養費的計算方法與贍養費相同。
(二)領取辭職補償款或者建設征地安置補償款的人員家庭收入經核實的,應當從辭職補償款或者建設征地安置補償款中扣除居民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即, 失業人員自終止勞動關系後的次月(征地安置費由被征地居民繳納)至退休當月(法定退休年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標準為準,適當考慮增量因素)。 扣除後的余額按家庭人口和城市低保標準計算,家庭在可分攤月份內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經批準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家庭收入,應扣除購買安置住房的補償款,余額根據家庭人口和城市低保標準,計算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如現金、存款、有價證券、金銀首飾、高價值收藏品等。對城市家庭折算成現金,金額達到城市低保標準20倍(含20倍)的,可分攤月數按家庭人口和城市低保標準計算,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就業對象有固定收入的,管理機關應當從其收入的第三個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並相應減少保障金或者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對象就業收入不固定的,從第三個月起,管理機關從其享受的保障資金中扣除月收入的壹半,扣除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其家庭月享受的保障金額的,管理機關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固定收益和不定期收益都是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的。實際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同地區(或同地段)、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沒有對比,收入按照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家庭確有收入,但申請人未如實申報,行政機關難以核實清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人家庭日常支出(包括衣、食、教、水、電、氣、通訊等費用)計算家庭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條申請城市低保,應當以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交申請材料,填寫《蕪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
家庭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壹致的,先遷戶口。
無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協議,且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提交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低保,應根據不同情況出具以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證明材料。需要有關單位提供的,應當免費提供:
(壹)申請書、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
(2)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3)家庭成員工資或退休養老金等收入證明(附工資表復印件);
(4)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下崗失業證明,享受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和期限;領取離職補償金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原單位出具的標準離職補償金證明;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未足額領取工資的在職人員,提供勞動保障或經貿部門認定並出具的證明;
(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七)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
(八)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附工資表復印件);
(九)有關贍養(撫養)費的協議或相關法律文件;
(十)在校大學生的學籍證明;
(十壹)申請前3個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電、氣、電話費的繳納證明;
(十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提供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該戶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十三)行政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社區居委會收到初審所需的申請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組織民主評議和征求群眾意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申請人家庭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審核,並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結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在最後壹次張榜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保障金領取證明;不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在審批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出具保證金收款憑證不得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初審、審批結果應當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告欄和申請人居住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住址、人口、收入、擬保障金額或者擬審批金額等。
張貼時間為5天,在初審、審核通過後7天內完成。
對公布的內容有異議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調查核實,並向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從區民政部門批準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保障金。
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社區居委會、銀行、社會服務機構發放保障金。
第二十壹條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進行壹次全面復核。
第二十二條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成員發生變化的,戶主應在1個月內主動告知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並在其保障領取證和城市低保檔案中進行相應登記。
保障對象家庭遷移戶口的,應當自遷移之日起30日內申請城市低保。辦理城市低保搬遷手續時,遷入地管理機關從下月起繼續發放。
安全錢。
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機關應當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保障對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並主動就業;應參加居委會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
第二十四條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和社區居委會應於每月1日(遇節假日順延,下同)通過城市低保網絡完成當月應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據統計。
市民政部門匯總審核城市低保網上數據後,於每月3日前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當月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發放計劃,於每月7日前將每月低保資金撥付到各區。
各區每月15前將月低保資金發放到戶。
第二十五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城市低保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年不少於壹次。
第二十六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由市、區民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騙取的款物;情節惡劣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七條對阻礙城市低保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未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和事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或《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安徽省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縣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社區管理體制和方式如有變更,相應的職權由民政局予以協調。
第三十壹條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