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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快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由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京津唐高速公路沿線各輻射區(以下簡稱輻射區)組成。

華苑產業區、政策區、輻射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區域範圍和面積界定。第三條園區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其主要任務是:

(壹)促進高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二)吸引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園區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產學研結合;

(三)應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四)引進國外高新技術、資金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五)深化高新技術企業產權、用工、分配和保險制度改革。第四條園區發展下列高新技術並形成產業: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其他應用於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和新工藝、新技術。第五條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國內外投資者)可以在園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鼓勵國內外科技人員到園區工作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第六條園區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和抵押。

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園區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七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園區內投資建設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等基礎設施。第八條園區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和開展工會活動。企業應當依法支持工會活動。第九條園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第十條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十壹條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園區實施統壹管理。第十二條公園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營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制定園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園區的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

(四)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審和認定;

(五)依法管理園區的財政、稅務、工商、勞動和人事事務;

(六)管理園區相關區域的土地和規劃建設事務,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和管理相應區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七)負責園區火炬計劃項目和新產品項目的申報;

(八)審核園區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免稅申請,並報有關部門審批;

(九)審核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因公出國申請,報有關部門審批;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華苑產業區、政策區和輻射區分別實行以下管理制度:

(1)在華苑工業區,由園區管委會進行統籌管理。

(二)在政策區內,園區管委會履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至第(五)項、第(七)至第(十)項職責,負責科研基地和服務基地範圍內的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其他行政事務由政策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

(三)在輻射區內,公園管理委員會履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至第(四)項和第(七)至第(十)項的職責;其他行政事務由輻射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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