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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是什麽?

壹是嚴禁違反槍支管理和使用規定,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將被開除;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第四,工作時間嚴禁飲酒,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將被開除;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詳情如下:

“五查五整”的新時代已經到來。

這不僅是壹個提法,也是壹個新的高度!政法隊伍的廉潔與否,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政法隊伍執行紀律決不能含糊。

國有法,家規。政法系統也有自己的“緊箍咒”。

請對照政法部門的鐵的規章制度檢查自己。政法隊伍建設穩!

1,法院系統

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現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不正之風的“五個嚴禁”“十個嚴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

這五條禁令是-

(1)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請客送禮;

(2)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3)禁止幹預他人辦理的案件;

(四)禁止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⑤禁止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凡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人員,壹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不正之風的“十個嚴禁”。

十不準-

(1)不準以節日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和支付憑證;

(二)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或者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三)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以節日為名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

(四)不準用公款吃喝、旅遊,或用公款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

(五)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

⑥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⑦不準違規使用公車或將公車借給他人使用;

(八)不準借用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汽車走親訪友或外出遊玩;

⑨不準跑官、買官、賣官;

⑩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符的活動,或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符的場所。

2.檢察制度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章駕駛的四項規定》(2005年5月13日發布)

①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辭退。

(2)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辭退。

(3)嚴禁交通事故後逃逸,違者予以辭退。

④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辭退。

檢察人員因管理不善違反上述規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不批評教育,隱瞞不報,壓案不報,包庇袒護的,嚴格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2009年6月65438+10月265438+10月發布)

①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禁止飲酒,違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執法時嚴禁飲酒,違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其他秘密載體飲酒,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4)禁止佩戴檢察標誌和法警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違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5)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市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使用機動車輛的六項規定(2065 438+00 . 5 . 30發布)

(壹)禁止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借用或者占用本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本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的,由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二)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向立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更換、購置、轉讓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向本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更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的,由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借用或占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借用、占用機動車輛的,由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禁止檢察人員使用扣押的機動車,違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使用被扣押機動車的,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⑤禁止檢察官私用公務用車,違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私自駕駛公務用車的,嚴格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6.嚴禁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汽車,違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3.公安部門

公安部“三大紀律”中的“三大紀律”和“五個嚴禁”

第壹,面對人民的危險,我們決不能勇敢;

第二,絕不允許醉酒鬧事;

第三,絕不允許在夜店娛樂。

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民警將首先被禁閉,並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壹律免職,並視情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隱瞞、包庇或包庇者,將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例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命令處罰。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公安機關違法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受到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職務。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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