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和旅客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的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五條交通、海事、農業(漁政)、水務、體育、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湖泊、水庫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壹)交通部門是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船舶和浮動設施的登記檢驗,船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維護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秩序;
(2)農業(漁政)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檢驗、登記、出入境簽證和船員考試發證,並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水務部門負責涉及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體育部門負責體育運動船舶及相關水上運動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旅遊部門負責湖泊、水庫中涉及水上旅遊的企事業單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七)公安、工商、環保、質監、消防、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由管理機構負責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全面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船舶、浮動設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配備合格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設施,制定設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修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規範,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指使或者強迫船員違章作業;
(四)監督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並按規定及時報告水上交通事故;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六)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所需的資金和技術投入;
(七)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依法承擔安全責任。第八條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要求簽訂責任書,落實水上交通事故防範措施。第九條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客貨運輸(含旅遊運輸)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依法經海事管理機構登記,並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後,方可投入營運。
漁業船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技術證書,並領取漁政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後,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未經批準,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商業運輸。
運動船舶應當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遊樂設施應符合《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並經質監、公安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