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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的發展。第三條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遵循減量化優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時,應當報告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第五條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第六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循環經濟發展的宣傳報道,普及循環經濟知識。第七條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遵守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規定。

鼓勵單位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產品、設備和設施。第八條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公民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勸阻和舉報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行為。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信息咨詢、交流與合作。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誌願者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益活動。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十壹條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公眾意見。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對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十二條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循環經濟工作中建立以下制度:

(壹)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二)建立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的信息;

(三)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實施的制度;

(四)建立舉報、投訴、咨詢服務制度,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提供咨詢服務。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能耗、用水、建設用地和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和布局,形成循環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分布、城市規劃、環境容量、生態經濟功能區劃等條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集聚。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工業園區內的入園企業應當符合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體系。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循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第三章減排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節能減排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各區人民政府和年綜合能耗達到國家標準的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度節能目標和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汙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對重點排汙企業下達年度汙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各區人民政府、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排汙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碳排放和汙染物排放。

鼓勵對經批準的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汙染物減排量實行有償交易。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分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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