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可分為以下兩類:壹是主動承擔義務的先行行為產生的後繼義務。行為人壹旦主動承擔非法律義務,如道德義務,此後就必須承擔合理註意義務。放棄救助或者救助後實施不合理救助的,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正如張明安教授所說:“當他不再提供幫助時,會使他處於比被救助前更糟糕的狀態,他必須自始至終進行救助義務。更差情境理論和機會剝奪理論為此提供了理論支持。”第二,行為人在第壹行為中開啟或者制造了可能危害他人的危險,行為人可能從這種危險中獲益或者能夠控制這種危險的產生和發展,由此產生了避免這種危險或者在這種危險發生後進行救助的義務。《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次)》第40條規定,當行為人先前的行為造成了持續的有形損害時,行為人負有防止損害發生或者將損害限制在最小範圍的合理註意義務。
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可分為兩類:1、法定義務如警察的救助義務、醫生的救助義務等。2.法律地位帶來的救助義務、夫妻關系、父子關系等。法律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救助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是指雖然沒有法定義務,如戀愛關系、伴侶關系,但基於雙方表示從事某種行為或在某種環境下的意誌,他們負有救助義務。比如他們目睹女友自殺落水,就有救助的義務。另外,見義勇為不屬於法律援助的義務。見義勇為是指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做好事的行為被定義為無因管理。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做好事的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站出來救助他人,以減少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見義勇為人員因此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受益人賠償損失。
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
夫妻關系,父子關系等等密切相關。當這種親密關系存在時,就意味著也存在基於此的救助義務。如果不及時積極作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救助義務人造成的損失屬於民法調整對象或者其義務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的,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準確判斷醉酒人當時的精神狀態,陪酒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陪酒人沒有法律義務,但是因為第壹次壹起喝酒的行為,他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積極承擔救助義務,他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被救助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救助人有能力救助而未能救助的,將承擔刑事責任,以過失殺人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只有在被救助人的生命沒有造成實際後果的情況下,救助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05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第822條
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當盡力幫助患有急病、分娩和遇險的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二十壹條
人民警察應當立即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