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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法律制度

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制的貢獻

論教會法對西方法制的貢獻

秦旭東

從法律的起源來看,法律與宗教有著密切的關系。基督教作為西方信仰的支柱,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演變、實在法的制定以及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都有很大的影響。教會法,即羅馬天主教的法律,在中世紀發揮了重要作用,對西方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首先,在觀念層面,基督教已經普遍將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懷植入西方人的靈魂,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幾乎完全統治了人們的精神世界,教會法的效力甚至高於世俗法。人們普遍信仰上帝,信仰是壹種來自人們內心深處的神秘感覺。它源於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渴望和敬畏,不會隨著生活條件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具有很大的穩定性。這種對上帝和教會律法的不變信仰,使人們很容易以寧靜平和的心態接受神聖的權威。當法律站在這個神壇上,法治的建設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從現代西方法院的布局和法官服飾(假發和長袍)中濃厚的宗教色彩,從西方法官、律師和訴訟當事人或證人宣誓的宗教氛圍中,我們可以深深地打上宗教的烙印。此外,基督教教義中倡導的壹系列理念也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成長增加了土壤的肥力。比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註重生命的價值,提倡博愛和人道主義,註重信仰和誠實,等等。教義中所包含的倫理道德和善良風俗也發揮著社會規範的作用,成為軟化法制的剛性潤滑劑。

其次,在制度和法律技術層面,由於教會法是壹個系統的、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其部分制度和法律技術對後世影響深遠。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在西方壹直發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接受。在刑法方面,教會法充分重視對罪犯的感化和矯正,給後來的刑法以有益的啟示;在程序法方面,教會法的追責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人報復,廢除神判原則,采用證據裁判原則,是對原有彈劾訴訟的改進,為後世的刑事訴訟制度奠定了基礎。由於中世紀天主教的結合,教廷淩駕於所有國家之上,可以充當仲裁者。教會的壹些教義往往成為調整國際關系的準則。呼籲和平和通過協商解決國際爭端對後世的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再次,從法律思想來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其不自覺地成為古希臘羅馬文明的傳播者,教會法也成為古希臘羅馬法律思想與後世資產階級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法律思想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和希臘化時期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經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裏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教會法受到了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尤其是吸收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和制度。日耳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的地位很高,很多僧侶同時是法學家。他們在各個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了作用,對日耳曼法產生了影響,保留了羅馬法。在12年至15年的羅馬法復興時期,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促成了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這裏最值得壹提的是阿奎那,他巧妙地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與亞裏士多德的結合在壹起。他承認人的合理性,並將其歸功於上帝。他在法的分類中以自然法作為永恒法和人法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認識和參與。這使得自然法披著上帝的外衣在世界上發揮作用,成為後世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另壹個值得註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紀的強勢存在,造成了宗教勢力與世俗政治勢力的平衡,客觀上給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自由空間。雖然從整個歷史進程來看,這兩股力量各有其主導時期,或者說勢均力敵,相互滲透,但總體來看,基本形成了兩種對立的政法權威,即精神權威和世俗權威,達到了“凱撒屬於凱撒,耶穌屬於耶穌”的狀態。既然沒有絕對唯壹的權威,就不容易產生鉗制壹切的暴政。“壹個追求自由的人可以兩面躲藏——他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進教會;如果冒犯了教會,可以向國王尋求庇護。”教會與世俗政府的緊張關系給人們帶來了相對自由的空間。

波爾曼在他的兩部代表作《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充分闡釋了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他認為,從11年底的教皇革命(格裏高利七世改革)開始,在教學和習俗方面的壹系列重大變革形成了西方法律傳統產生的基礎。他甚至認為教會法是西方第壹個現代法律體系。由此也可以看出教會法對西方法制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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