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18-03-11執行:2018-03-11當前有效。
通過《憲法規定國家》,我為妳找到了以下73條法律。
第壹章概述
第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壹條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善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教育,並且鼓勵自學。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
第二十壹條
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中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興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類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不同城市和農村地區的人們中制定和實施各種守則和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生產主義以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
第二十七條
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罰危害社會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和正規化建設,鞏固國防。
第三十壹條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