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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鄉汙水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汙水處理,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汙水處理的規劃以及城鄉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汙水處理,是指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汙水的收集、輸送、凈化和排放,城鄉汙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汙水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汙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設與管理並重、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汙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汙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汙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城鄉汙水處理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汙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汙水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鄉汙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符合本地實際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鄉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汙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城鄉汙水處理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推進汙水資源化和汙泥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汙水處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汙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汙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汙水處理違法行為的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汙水處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城鄉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汙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汙水處理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汙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和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汙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汙水處理規劃和給水排水規劃可以合並。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汙水處理規劃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和資源共享平臺,供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汙水處理設施和汙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依法批準並公布的汙水處理計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汙水處理規劃,制定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城鎮實行雨汙分流,汙水管網應當全覆蓋。

城市新區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進度,優先建設雨汙分流設施;在未覆蓋雨汙分流設施的城市建成區,雨汙分流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舊城區改造同步進行。

新建居住區雨水、汙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居住同步規劃建設。已建成的居住區未實行雨汙分流的,縣級人民政府汙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雨汙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企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汙分流的,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汙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並實施雨汙分流改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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