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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風險擔保

項目融資的風險擔保

項目融資信用擔保結構的核心是融資的債務擔保。分為物質保障和人力保障。

財產擔保:包括項目的不動產和有形資產的抵押,無形資產擔保物權的設立。它更直接,法律的定義也更清晰。有兩種常用的形式:

抵押:為提供擔保而將資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抵押權人),但有壹個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即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資產所有權應再次轉讓給債務人。

擔保: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不轉移對資產和權利的占有或所有權的協議。根據這壹約定,債權人有權用擔保條件下的資產收益清償債務人的責任,享有優先受償權。

個人擔保:項目融資中個人擔保的基本形式是項目擔保,是貸款銀行認為項目本身擔保不充分時,借款人要求提供的壹種個人擔保。它是以法律協議的形式作出的壹種承諾,保證人據此對債權人承擔壹定的義務。它在項目融資中有兩個作用:1。項目投資者可以避免承擔全部和直接的項目債務責任,項目投資者的責任僅限於有限的項目開發階段或有限的金額。2.在第壹種項目擔保形式中,項目投資者可以將某些項目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項目擔保人:包括項目投資人、與項目利益相關的第三方參與者、商業擔保人三個方面。

項目投資者:直接投資者和作為擔保人的項目發起人是項目融資結構中最重要和最常見的形式。

與項目利益相關的第三方參與者:指在項目的直接投資者之外,尋找其他與項目開發商有直接或有見地的利益關系的機構,為項目的建設或生產經營提供擔保。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政府機構的這種方式極為普遍,特別是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大型項目建設。政府幹預可以降低政治風險和經濟政策風險。對於工業化國家來說,這種方法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參與。

與政策制定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商業組織旨在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以換取自身的長期業務。

行業利益。這樣的商業機構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工程公司;(2)項目設備或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3)項目產品(設施)的使用者。

世界銀行、地區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雖然這類機構與項目的開發沒有直接利益關系,但為了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建設,對於壹些重要項目,有時可以尋求這類機構的貸款擔保。

商業擔保人:商業擔保人以提供擔保為盈利手段,承擔項目風險,收取擔保服務費。商業擔保人往往通過分散管理來降低自己的風險。它提供的兩種基本類型的服務是:(1)擔保項目投資人在項目或項目融資中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壹般是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壹些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壹般是銀行信用證或銀行保函。這種擔保基本上有三個作用:壹是擔保資金或資產不足的項目公司對其貸款的債務;第二,保證項目公司對項目其他投資者的義務;第三,它在擔保人和受益人之間起中介作用。(2)為了防止項目的意外時間。這類擔保人壹般是各類保險公司。

項目擔保範圍:商業風險擔保、政治風險擔保和不可預見風險。

商業風險擔保:這是項目融資的主要風險。包括項目完成情況、生產成本

控制和產品市場。

項目竣工:壹個項目能否在規定的預算和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並達到“商業竣工”的標準,是組織項目融資的基礎。近年來,新的趨勢是貸款銀行和投資者都需要承擔這種風險。

生產成本控制:進入正常生產階段後,項目的經濟強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產成本的控制。控制生產成本的壹個有效方法是項目公司與提供項目生產所需主要原材料、能源和電力的供應商簽訂長期供貨合同。

產品市場:項目的銷售和價格是決定項目成敗的另壹個重要環節。因此,降低市場風險也是工程擔保必須面對的壹大問題。其實現手段主要有“無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協議和“交付即付款”協議。

政治風險保障:在政治環境不穩定的國家開展投資活動具有較高的政治風險。但是,僅靠投資者自身很難解決項目的政治風險問題。壹般需要第三方提供擔保。這壹角色通常由東道國的政府和中央銀行扮演。有時,需要世界銀行、區域開發銀行和壹些工業國家的出口信貸和海外投資機構提供擔保。

不可預見風險:又稱或有風險,規避這類風險主要通過商業保險來解決。

安排工程擔保的步驟可分為四個階段:

壹是貸款銀行向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提出項目擔保要求;

二、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可以考慮提供公司擔保,如果公司不被接受,則應考慮提供銀行擔保。

三、在銀行擔保的情況下,項目擔保成為擔保銀行與擔保受益人之間的壹種合同關系。

4.如果項目所在國與提供擔保的銀行不在壹個國家,有時擔保受益人會要求擔保銀行安排壹家當地銀行作為其代理人承擔擔保義務,擔保銀行會承諾支付其代理人的所有費用。

項目擔保類型:

直接擔保、間接擔保或有擔保和有意擔保。它的經濟責任是有限的。

直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保證責任應根據保證的金額或有效時間進行限制。

間接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擔保人不以直接財務擔保的形式為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間接擔保大多以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協議的形式出現。基於“不管交付與否都要付款”理念的壹系列合同形式。這些包括“交付和付款”合同,“供應或付款”合同,以及“無論是否使用服務都需要付款”合同。

或有擔保:是針對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因素導致項目損失的風險而提供的擔保。可以分為三類:1。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的風險;第二,項目的政治風險;3.壹些項目環境風險與項目融資結構的特點有關,壹旦發生變化,將嚴重改變項目的經濟強度。

意向性擔保:從嚴格意義上講,意向性擔保不是真正的擔保,因為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能說明擔保人可能會給項目提供壹些支持。常用的形式是支持信。本質上,它所發揮的擔保功能是由提供該函的機構向貸款銀行作出的承諾,保證對其附屬機構(項目公司)施加影響,以確保後者履行對貸款銀行的債務責任。

三種主要的擔保形式:壹是工程竣工擔保;第二,缺乏資金保障;三。基於“無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的約定和“交付並付款”的約定的工程擔保。

工程竣工擔保:工程竣工擔保大多屬於有期限的擔保形式,即在壹定時間範圍內,工程竣工擔保人承擔向貸款銀行全額追索的經濟責任。另外,“商業竣工”的標準和檢查也是相當嚴格和具體的。竣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包括:1。項目投資者;二、項目建設公司或相關保險公司。無論哪種方式,竣工擔保壹般包括以下三個基本內容:1,竣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人履行竣工擔保義務;3.確保項目投資者履行旅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資金短缺擔保:有時也叫現金流短缺擔保,是壹種擔保資金額度有限的直接擔保,主要用作支持已進入正常生產階段的項目融資結構的有限擔保。這種擔保有兩個目的:壹是保證項目有正常運轉所必需的最低的電流量,即至少有支付生產成本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二、在項目投資者違約的情況下,或在重組和出售項目資產時,保護貸款銀行的利益,確保收回債務。

基於“不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協議和“交付付款”協議的項目擔保:這兩種協議是項目融資結構中項目產品(或服務)的長期市場銷售合同的總稱。它已應用於所有類型的項目融資。

1.協議性質:“無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是項目公司與項目有形或無形產品的買方簽訂的長期無條件供銷協議。與傳統的貿易合同或服務合同的本質區別在於項目產品的購買者有絕對的、無條件的購買產品的義務。“貨到付款”的約定,是在取得產品後,才履行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

2.協議有三種:(1)生產項目多采用“不論交付與否都要付款”和“交付付款”的協議;(2)生產性服務項目多采用“運輸協議”;(3)長期穩定的能源、原材料供應項目多采用“供應或支付”協議。

3.協議的基本結構:與傳統的長期銷售合同基本相同。但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期限:應與項目融資的貸款期限壹致;(2)合同數量:首先,在合同期內采用固定總量的條件下,這種固定數量產品的收入將足以支付生產成本和償還債務;第二,包括100%的項目公司產品,無論其生產數量在貸款期間是否發生變化。(3)合同產品的質量規定:壹般采用國內標準或工業部常用的國際標準,因為這種產品最終在國內市場或國際上是有競爭力的。(4)交貨地點和交貨日期:通常的交貨地點剛好超出項目範圍;交割時間的原則是要求協議的收益具有穩定的周期性。(5)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第壹種形式是完全按照國際市場價格制定價格公式,並隨著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二是采用固定價格的定價公式;三是采用實際生產成本加固定投資收益的定價公式。(6)生產的中斷和不可抗拒事件的處理。項目公司應拒絕使用廣泛的不可抗力條款,並在生產中斷問題上明確規定生產中斷的持續時間和合同執行的影響。(7)合同權益的轉讓:由於該類合同是項目融資結構中的復用擔保措施,貸款銀行要求對合同權益的可轉讓性和有效連續性有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壹是合同權益可以抵押、擔保等合法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或貸款銀行指定的受益人;第二,因合同雙方變更而轉讓合同權益,需要貸款銀行事先批準;第三,在合同權益轉讓中,貸款銀行對合同權益的優先請求是有效的、連續的,沒有任何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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