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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強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作出了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沒有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的保護。”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的保護下,消費者有權做某些行為或要求他人做某些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分別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獲取相關知識權、尊重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權、監督權。

壹、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為衛生安全出現問題而生病、受傷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不僅指所購買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安全,還包括所購買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務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不得隱瞞真相,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發生糾紛或者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必把經營者的意誌當作自己的意誌,主動權在自己手裏。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必須合法,其自主選擇不能建立在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僅限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範圍,不能擴展到商品的使用。

四、公平交易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得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規範,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強制交易。

動詞 (verb的縮寫)索賠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由於經營者的過失或者故意,其人身權、財產權可能受到侵害。這裏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財產權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務的接受者以及其他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他人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就有索賠的權利;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比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否則商品的生產商、經銷商不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除了要求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最基本、最常見的途徑外,還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途徑,如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6.結社權消費者依法自行組織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對商品和服務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引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及時通過調解、仲裁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取關於知識權利的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能夠科學地指導自己的消費行為;關於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以及關於市場的基本知識來指導自己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八。尊重個人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消費活動中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對其進行侮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給予刑事制裁。

中國有56個民族,在飲食、服飾、居住、婚喪嫁娶、節日、娛樂、禮儀、禁忌等方面的風俗習慣都不壹樣,都應該得到尊重。保護少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X.其他相關規定《消法》還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容易忽視或者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做出了壹些具體規定。比如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對於消費者來說,購貨憑證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證明了合同的履行,為今後雙方就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時的解決提供了基本依據。

《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經營者使用他人營業執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本人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會結束或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和櫃臺出租方主張賠償。賠償後,組織者、反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屬於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壹賠二):

1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等。;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

11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郵購銷售方式騙取價款;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或“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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