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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思想異同應該是專業的!

壹、理論的邏輯結構如果我們接受哈耶克和索維爾關於存在兩種不同傳統的說法:“建構主義的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的理性主義”,那麽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之間的分歧可以認為是表明了兩種傳統之間的分野。前者包括笛卡爾,萊布尼茨,盧梭,黑格爾,馬克思主義者,卞碧,穆勒,以及朗格,勒納,薩繆爾森,阿羅,倫理學家羅爾斯等20世紀著名的經濟學家。後者包括斯密、休謨、洛克、伯克、托克維爾、米塞斯、哈耶克、布坎南等。這種形式上的劃分我並不太在意,因為他們很多人的觀點其實都很復雜,很難用壹個簡單的標簽來概括。在這裏,參考了leonid hurwicz等人提出的機制設計理論,提出了壹個簡單的制度選擇模型。根據這壹模式,博雅與其他人的區別主要是不同理論前提的區別和前提命題強度的區別。為了使我們在討論問題時有相同的出發點,我們認為任何社會理論都包括以下內容:壹個關於世界如何存在的經驗主義理論,壹個關於世界應該如何存在的規範主義理論,以及基於兩者的可操作性結論。我們認為,很多關於價值判斷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壹是爭議的是“應該是A還是不應該是A”的基本規範判斷;其次,如果區分基本規範和子規範,爭論就可以歸結為實現基本價值規範的方法或策略的選擇,而這種選擇可以在壹定的認識論前提下進行判斷。因此,原則上,我們可以假設在基本規範上沒有分歧,否則我們將無法討論問題(至少本文是這樣處理的)。換句話說,如果在判斷上存在有價值的分歧,我們總是可以認為這是關於不合標準的問題或操作問題;我們總是可以把問題歸結為:我們對規範性問題有相同的前提,而差異只是由經驗理論的差異造成的,即只有我們對世界如何存在的認識上的差異,才使我們對現實社會中的制度選擇形成不同的看法。至於基本的價值規範,可以采用帕累托最優(即不存在其他可行的社會狀態,使至少壹個人的處境得到改善,其他人不受傷害)標準,結合其他直觀上可以接受的、不沖突的標準。甚至,我們可以接受公平或平等(資源的分配對每個人都是壹樣的或者每個人都不會嫉妒他人)、羅爾斯的max-min原則(即社會應該在所有可行的社會狀態中為最壞的個人選擇最好的處境)等不同的前提。阿羅等人開創的社會選擇理論主要用於處理這些問題。需要註意的是,有時我們可能無法列出所有的基本價值規範,但我們可以樂觀地認為,這並不妨礙我們得出必要的結論(當然充分性和建設性是無法滿足的)。因此,我們考慮的問題可以轉化為:在壹個客觀的觀察者(系統設計者)看來,人在社會中是如何表現的?鑒於這種認識,可以采取什麽樣的制度選擇來實現社會的基本價值目標?這也是機制設計理論考慮問題的方式。它將社會選擇理論和博弈論聯系起來。它假設社會中的人們按照博弈論所描述的方式行動,即人們是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動者,他們總是在技術、知識和信息的約束下做出均衡的策略選擇,即在他人不改變策略的前提下,每個人的策略最能實現他的個人利益。社會選擇理論根據基本的價值規範確定了壹套社會目標,所以所謂的機制設計就是提供壹個制度框架,使人們在這個制度框架下的均衡策略選擇的結果在這套社會目標中,即社會目標是可執行的。我們可以從薩賓教授那裏得到我們處理這個案子的證據。亞裏士多德的政治理想與柏拉圖將道德目標設定為國家的主要目標是壹致的。但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有壹個根本的區別:亞裏士多德的理想國其實是柏拉圖的次佳國家。.....他的理想永遠是法律統治,而不是專制統治...那就是,在任何壹個好的國家裏,最高統治者壹定是法律而不是任何個人,不管這個人是誰。”(薩賓,P124-5)從統壹的角度看,哲學上的王權和法律統治的本質是如何組織和協調壹個社會,尤其是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我們特別關註的是,由於人類社會的分工和專業化,知識和信息的分布是不均衡、不對稱和分散的。那麽,人類社會是如何協調這些知識不同的人,把他們組織起來的呢?無疑,柏拉圖也部分地發現並提出了人類社會這壹古老而重要的問題。薩賓指出,柏拉圖的理論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部分或兩個主要命題:政治應該是壹種依賴於精確知識的技術;第二,社會是為那些有能力互補以滿足彼此需求的人而生的。”(薩辛《政治理論史》(P68)。柏拉圖對此的回答部分擊中了問題的要害,即需要協調的知識(或規則)及其執行者。二、知識的分配和制度安排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那裏,哲學的統治和法治都是非結構性的概念。所謂法治,並不是說這樣的法律作為壹個實體在做決策。亞裏士多德的意圖是強調法律,作為壹個限制個人決策的系統,法律應該是可執行的。而法律也是由個人來執行的。我們可以把它們看作壹堆概念的典型例子。基於柏拉圖的哲學,我們認為有兩種決定:壹種是與個人物品的生產、交易和消費有關的個人選擇;另壹種是與政府或計劃者有關的集權決策,包括作為公共物品的法律制度的供給。社會現實是這兩種決定作用於環境的結果。我們把所有系統的集合看作是完全集中決策和完全個人決策這兩個界限所確定的區間,所以首先要註意集中決策和個人決策邊界的劃分。尤其是柏拉圖的哲學王統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在強烈的意義上,哲學王的統治可以理解為通過壹個中央政府或計劃者的集中決策來完全取代個人決策;哲學王的統治在弱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政府提供包括法律在內的公共物品的集中決策,是個人選擇的必要補充,這其實與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沒有太大區別。法律的治理可以看作是完全集中的中央控制和完全分散的無政府主義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壹種中間狀態(我們也把慣例和習慣看作是某種與法律相協調的規則)。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有兩種不同的假設。第壹,柏拉圖在某種意義上是壹個好的理論家(至少他向哲學之王暗示了這樣壹個假設),而亞裏士多德是壹個邪惡的理論家。“《政治學》的開篇明確寫下了柏拉圖的名言:人達到完美時是最好的動物,但壹旦離開法律和正義,就是最壞的動物。”(政治1,2;1253A31,並參考法律847E)(薩賓,P127)。用經濟學的話說,前者是利他的,後者是利己的。其次,柏拉圖的唯心主義使他確信,”...對於所有的個人和國家,都可能存在某種客觀的美好生活,而這樣的美好生活可以作為研究的對象,可以用有序的、理性的方法來闡明,所以可以用智慧來討論。”(薩賓,P61)“正確的哲學把我們放在壹個高瞻遠矚的位置,我們可以在所有情況下區分什麽是對社會和個人正義的”。亞裏士多德認為,“智慧是通過經驗的積累而逐漸增長的,而這種積累的社會智慧體現在法律和實踐中。”兩者的區別在於,柏拉圖賦予了人類(至少是哲學之王)完全的理性,而亞裏士多德認為不存在完美的世界,即有限的理性是社會的本質特征,他認為個體之間的理性差異還沒有大到壹個人代替另壹個人做出所有的判斷(sabine,P128)。從信息和動機的角度,我們分兩步考慮這個問題。第壹,不考慮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是否是自利的個人,僅從知識分配和信息傳遞的角度如何分配集體決策和個人決策(哈耶克對中央集權計劃經濟的批判也是這樣進行的)可以說明,柏拉圖的計劃在很強的意義上是不可行的;第二,考慮到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都是自利的個人(布坎南開創的公共選擇理論以洛克、孟德斯鳩和阿克頓勛爵的“自利政府”為基本前提),我們也可以是研究者。從元理論的角度來看,什麽樣的更基礎的制度可以處理,即如何設計壹個規則(博弈框架)來激勵和約束它?在分析第壹個問題之前,有必要澄清壹個可能被下面的討論誤解的觀點,即無政府主義的完全個人決策觀。不反對政府對法院、國防、基礎研究、交通等公共品的重要性。(至於尋租行為等。,只能說明問題的復雜程度)。再分配、防止壟斷和外部性、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的功能雖然有爭議,但很難完全否定(我們認為壹個社會發展中的知識和技術水平是解決這些問題的評判標準)。但無論如何,壹個健全的社會需要作為協調知識的集中決策。而這些協調的知識,正如柏拉圖所強調的,並不等於特殊的、個性化的知識。但是,柏拉圖在“人治”和“法治”之間的選擇,是基於比這更強的前提。他認為這種知識不僅與專門知識完全無關,而且可以被少數人壟斷。理想國的哲學之王對這些知識有完整的掌握,並能恰當地運用這些知識來治理國家。“哲學王的統治”最強的形式暗示了社會中每個人的偏好、初始資源、策略選擇和行為都是可觀察的。換句話說,如果每個人都真實地揭示了這些信息,哲學之王就能即時、正確地接收到這些信息,並能完美地處理它,得出最恰當的決定,並立即傳回給個體,個體就能忠實地執行這個決定。正如哈耶克正確指出的那樣,人類的任何知識都不足以處理如此復雜的信息問題,壹個集中的、結構化的決策系統也無法解決這個信息問題。而且激勵相容的問題在技術上也很難實現,即個體可能傳遞錯誤的信息或者有意不執行相關決策,因為有些行為本質上是不可觀察的。在機制設計理論中,壹系列否定的結果已經令人信服地證明了這壹點(田國強1995)。因為最基本的信息是分散的,只有每個人最了解與自己相關的信息,也就是信息的分布是不均勻的,不對稱的。那麽,壹個經濟機制需要信息傳遞,信息傳遞需要成本,那麽對於制度設計者來說,自然是信息空間的維度越小越好。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配置是公認的社會選擇目標。leonid hurwicz、Jordan等人在壹定條件下證明,不存在任何其他經濟機制(包括市場社會主義)既能導致資源的有效配置又能比競爭市場機制使用更少的信息,競爭市場機制是唯壹有效的信息空間最小的經濟機制。這可以認為是對哈耶克當年判斷的部分證明。對於柏拉圖的理想國來說,意味著至少最強形式的哲學國王統治是不可行的。此外,還需要考慮激勵問題,即制度安排要滿足激勵相容約束,解決個人自利行為如何與社會目標相協調。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在投票過程中,還是在市場競爭中,人們都希望個人選擇的策略能夠真實地體現自己的偏好。比如,在公共物品的集體決策中,我們需要根據個人偏好來決定投資的多少;市場社會主義經濟尤其依賴於此,否則中央計劃就無法制定。但是,在社會選擇理論和機制設計理論中,有壹個定理,即真正的偏好是不可能的。壹個是leonid hurwicz在1972中給出的定理。對於包括任何私人物品或公共物品在內的經濟環境,只要社會成員的數量是有限的,就不存在既能導致帕累托分配又能在個人理性約束下激勵每個人說真話的機制。第二個是吉布德-薩特斯維爾定理,它強化了前者,也強化了原有的阿羅不可能定理,即如果我們要求社會決策不是“獨裁”(即總是以壹個人的利益為出發點,甚至哲學君王的統治也承認社會決策不能只反映壹個人的偏好),那麽我們就很難避免決策的“操縱”,即總有人可以通過隱藏自己的真實和偏好來制造自己的利益。因此,哲學上的完全中央集權的王道應該讓位於法治。由於法律在壹定時間跨度內的穩定性,不需要收集和處理所有快速變化的信息,也不需要指導人們的具體行為選擇;本質上,它只需要發送有限的信息,即只需要劃定壹個選擇範圍;它充分利用了前者沒有利用過的零散的個人知識,給個人留下了發展的空間,而個人的自由選擇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為法律(制度)本身不能保證自身的實施,必然涉及到“制度體系”的問題。同樣,博弈論中的“信息結構”也提出了壹個類似的問題:玩家如何判斷他人對自己如何對待他人的判斷(如此無限),從而相信自己的行為(尤其是與他人的交易)可以對自己有利?這涉及到知識的層次和體系。抽象討論這個問題,容易導致“無限回歸”。解決方案之壹是,我們最終會追溯到壹個最基本的遊戲,它的結構(參與者及其資源、偏好技能、技巧、知識、信息、系統)是由歷史決定的,玩家無法選擇歷史。現在我們考慮的是保證制度執行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問題,即要提供足夠的激勵,使制度執行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實現我們(作為制度設計者)所希望的社會整體利益。從機制設計的角度,問題可以具體化為這樣壹個激勵問題:人類社會如何選擇制度執行者?如果他們利己,容易利用行政權力損害社會利益,如何設計壹個制度來監督約束他們?用委托代理理論的框架表達,就是:我們沒有壹些專門的知識,所以要委托壹些人去代理壹些事情。我們可以用什麽知識來篩選和識別聲稱擁有這些知識的代理?我們用什麽系統來阻止這些特工利用他們的特殊知識做傷害我們的事情?至於如何促使制度執行者做出恰當的決定,柏拉圖想都沒想過。既然寄希望於運氣,他只考慮到制度執行者既有才華又無私。只不過是老調重彈:除非哲學家成為國王,或者那些現在被稱為君主的人像真正的哲學家壹樣研究哲學,把權力和智慧結合起來,把所有只研究政治不研究哲學或者哲學不研究政治的平庸之輩都排擠出去,否則國家永無寧日,人類永無寧日。否則,我們所制定的制度將永遠無法實現,永遠見不到天日,只能停留在文字上”(柏拉圖,V437D-E)。亞裏士多德為法治開出了藥方。亞裏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壹詞有三個要素:第壹,是為了公共和普遍利益的規則。第二,是守法規則,即不要輕視法律確認的慣例和約定。第三定律,治理意味著自願臣民的統治,不同於只靠武力支撐的專制統治。”(薩賓,P127)第壹點其實是法治的目標;第二點和第三點涉及到機制的激勵相容和統治者統治資格的獲得,即統治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當統治不符合公眾的普遍利益時,我們不能強調臣民的服從,而只能要求統治者下臺。因此,壹個好的法治必須賦予人民選擇制度執行者的權力,以及在他沒有才能或假公濟私時罷免後者的權力。原因很簡單,人可能沒有太多的制度知識;但他們有鑒別制度執行者的行為後果是否對自己有利的知識,至少他們有學習的能力,他們會通過“邊做邊學”不斷豐富自己的制度知識。既然改變不了人追求利己的本性,就不能寄希望於幸運地遇到利他這樣的小概率事件。我們的制度必須從假設出發,如果我們的代理人是壹個利己主義者,我們如何在不損害我們利益的情況下追求自身利益,然後讓他對個人成功和個人福利的追求最大程度地服務於社會。所以途徑很明確:壹是盡量保持信息通暢,讓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成為對行政權的監督;第二,我們可以從委托代理理論中得到啟示。我們不僅可以用事後召回的“威脅”來激勵制度的執行者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還可以設計壹個“代理人市場”,使代理人之間的競爭產生自動激勵而不是“聯盟”。這可以認為是對多黨競爭和三權分立理論的壹種解釋。當然,想象所有問題都通過機制設計來解決是不真實的。基於以上原因,人類的有限理性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社會設計機制的空間也很小。此外,在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比如從非規則型社會向規則型社會轉型),我們當然要遵循機制設計的基本原則,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機制設計所能達到的有限範圍。由於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對自然、社會、生活的思維方式的差異,每個社會對具體憲政制度的選擇也是不同的,而這種差異又會因人們對自身已有經驗和知識的依賴而得到強化,使得不同社會的結構形式和實際運作多種多樣。那些穩定的制度和相關的知識,讓生活在制度下的人有足夠的信息去預期自己行為選擇的後果,他們不會輕易選擇制度不允許的行動,更不會主動改變現行制度。這樣,制度調整下的行為就形成了壹個“雞生蛋,蛋生雞”的自我強化的穩定循環機制,於是我們就會發現古今中外有很多低效的制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我們也沒有足夠廣泛的制度選擇範圍讓我們隨意設計機制)。這就是所謂的路徑依賴和鎖定效應(Arthur1,990;北1,994)。我們認為,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正確地指出了人類在宇宙中的地位,即面對壹個復雜的、不確定的世界,這個世界是壹個自組織過程的產物,人們依靠知識與自然和社會進行博弈。這種知識既包括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技術(如農民和工匠的專業知識),也包括協調社會的“關於技術分工的技術”。合理的社會運行是集體決策和個體選擇的巧妙結合,而最終決定其邊界的,其實是人類不斷進化的知識,尤其是那些制度知識。知識的進化是通過經驗習得的,亞裏士多德在認識論上無疑更為謹慎和可接受;柏拉圖的《理念論》也可以成為解釋人類知識經過改造後的邏輯結構的工具。因為人類的知識總是表現為壹種關於世界的“模式”或“模型”,而沒有終極的、完整的模型。-復制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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