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忻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學校、新聞媒體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第七條電梯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協助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與電梯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第二章生產經營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提供技能培訓等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壹條電梯的選擇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適應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滿足消防、醫療急救和無障礙通行的要求。第十二條電梯經營單位應當銷售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並建立銷售記錄制度。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不得委托或變相委托。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中,應當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第十七條現有建築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條電梯用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依法通過合同關系設立的電梯實際使用管理者。

(二)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委托的,受委托方為電梯使用人;

(3)電梯屬於* * *,有人使用,有實際管理人的,實際管理人為使用人。

(四)出租或者出借配備電梯的場所,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租人和出借人為電梯使用人。

(五)新裝電梯未移交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的;

按照前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電梯產權單位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第十九條電梯使用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電梯登記,取得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停用壹年以上或者停用期限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停用期間應當設置停用警示標誌。重新開業前,應辦理開業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報廢手續。報廢電梯不得轉讓、出售或重復使用。

  • 上一篇:小學社團活動計劃
  • 下一篇: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