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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相比舊《安全生產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加強?

新《安全生產法》的十二大變化

程炳國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並於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當時,我國從國家到地方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剛剛成立,結束了建國以來幾十年我國在安全生產領域缺乏綜合性法律的歷史。當時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必然導致政府監管責任和職責過重,企業違法成本低,自主守法意識低。難免存在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鑒於《安全生產法》的諸多弊端,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已經制定。對比原《安全生產法》和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筆者認為主要有十二處重大變化。

第壹,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在立法取向上,《安全生產法》的修訂有三個創新。壹個是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壹部管理法或者監察法,現在變成了壹部全能工作法。過去更多強調政府的監督管理,新的《安全生產法》強調企業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已改為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心很深。創新之二是將原《安全生產法》由“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訂前的安全生產法以促進經濟發展為立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不符合以人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本質。修改後的表述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來克服這個問題。新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從經濟領域擴展到社會領域,拓展了安全生產的外延和內涵,進壹步完善了這部法律的制定目的。第三個創新是,這次修訂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前經常看到新聞報道有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現在這種報道已經很少了,因為國家已經不再鼓勵這種把財產放在第壹位,把生命放在第二位的做法,更加強調生命第壹,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首先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觀有三個發展:壹是清潔發展,二是經濟發展,三是安全發展。清潔發展是環境保護的問題;節約發展是節能降耗的問題,節約能源;安全發展當然是安全生產的問題。無視人的生命健康,脫離以人為本而談經濟發展,是畸形發展,超出了“紅線”,經不起歷史的檢驗。我們應該科學安全地發展,而不是血腥地發展。發展是硬道理,但是不顧勞動者的生命健康,讓勞動者沒有尊嚴的活著是不合理的,是犯罪,是堅決不能接受的。把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寫入法律,體現了人文關懷和生命至上的理念,也是新壹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是* * *建設中國夢的具體落實。

二、完善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針”,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首要地位、安全生產的主要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壹”要求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預防為主”要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要放在預防上,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違章行為,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手段搞好安全生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49)到2014這65年間,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漸演變:從1949到1983,“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1984-2004,“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2002年,“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被寫入原《安全生產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全生產法》重新定義了安全生產十二字方針。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壹體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在體制機制上的重大創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從業人員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

三是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原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沒有壹條提到安全生產標準化。在安全生產領域,最早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是《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當時不叫安全生產標準化,叫安全質量標準化。後來在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20110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的意見》(國發[20165438)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和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了2011《關於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辦法和工作要求。 這也是目前關於安全生產標準化法律效力最高的專門文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的壹項長期性、基礎性、基礎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新的《安全生產法》提到了這個地方的安全生產規範化,背後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項工作在新《安全生產法》中得到認可。

四、明確鄉鎮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壹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的壹些省份。壹個鄉鎮有上千家企業,其中很大壹部分是小微企業。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概率比較大。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原《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但實際操作中,很多中小企業都在鄉鎮壹級。此次修訂的目的是進壹步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擴大到鄉鎮壹級政府,強化監管。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考慮到鄉鎮政府對機構人員有限制,不像縣級以上政府有職能部門,可能會帶來壹些監管上的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壹點,只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並不是說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完全交給鄉鎮政府,縣市就不管了。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進壹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壹是明確委托指定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該單位負責;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三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五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六、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起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10年,218000人取得資格證書。截至2013、12年底,已有近15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註冊執業。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推進:壹是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按專業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制度。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令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1,2007年6月65438+10月1發布),註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安全、危險品安全、其他安全五大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壹步完善分類標準。

七、進壹步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目前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都是由於安全培訓不到位造成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不落實、不規範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為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的落實,確保教育培訓的效果,本次修訂特別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通過查閱檔案記錄,便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前段時間國家取消了安全培訓資質的行政審批。很多人認為安全培訓被削弱了,但是從新的《安全生產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安全培訓並沒有被削弱,而是被加強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新的《安全生產法》中增加了壹個專門條款,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果做不到,會有相應的處罰;2.在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中,這次增加了壹項新的職責,就是安全教育培訓的職責;3.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用人單位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以上四點都是新《安全生產法》新增加的內容。

八、進壹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進壹步加強了隱患排查治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1、1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2.特別增加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告知從業人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3.第五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4.第五十七條規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方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5.第7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等等。背後有兩個法律責任。壹個是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壹個是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賦予安全監管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最大亮點是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確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申請手續復雜,延遲時間長。但在有可能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下,需要直接賦予監管部門壹定的應急措施,防止出現嚴重後果。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但行政強制措施不能隨便使用,必須符合七個限制性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作出的決定;2、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4、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5.該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6.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7.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十、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於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這是壹項強制性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是,工傷保險還存在兩個問題。第壹個問題是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只有25.9%,也就是說有近75%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當然他們也很難得到工傷保險給予的基本保障。這些農民工中有很多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建築等高風險行業。他們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年齡也較大。他們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沒有多少資本要求企業為他們購買工傷保險。然而,這些企業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對農民工的社會救濟和補償很難落實,政府往往是最後買單的人。企業死了,政府發喪。工傷保險的第二個問題是不解決事故發生後現場救援的資金來源、第三方損害賠償等問題。工傷保險是企業職工壹對壹的保險。壹旦事故蔓延到企業員工以外的第三方,如化工企業泄漏爆炸、礦山尾礦庫潰壩等,受害者往往是與企業完全沒有關聯、沒有工作聯系的無辜群眾。這些人因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後,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新法總結了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以有效避免工傷保險的不足,促進安全生產。

十壹、強化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權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享有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二)有權向被檢查單位查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生產技術資料、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詢問相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等。,了解相關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2.現場處置權。包括:(1)有權當場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消除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3)下令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為重大隱患,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有權要求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使用存在重大隱患的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四)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有權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物料和危險物品,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這裏所說的封存,是指通過張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封存,未經封存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或者使用。這裏所說的“扣押”是指將設備等物運送到另壹個地方扣押。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兩項新的行政強制措施。壹是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二是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品的作業場所。

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違法成本太低,威懾不了企業,這也是近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頻發的原因之壹。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行政責任的處罰力度。

壹是確立了有錯必懲的原則,對壹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部分處罰條款升級為新《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條款,加大了處罰力度,尤其是罰款數額。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罰款“起步價”由原來的654.38+萬元提高到20萬元,即壹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元,重大事故罰款50萬至654.38+0萬元,重大事故罰款654.38+0萬至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罰款500萬至655萬元特別重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654.38+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倍到2000萬元。目前這個罰款額度應該是所有法律中最高的,大部分處罰不再以限期整改為前置條件,而是可以在發現違規時立即處罰並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處罰為: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上壹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發生事故,不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罰款,還建立行業終身禁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建立了部門聯合懲戒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針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不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該企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引發重大事故或被關閉。投資部會考慮我是給妳貸款還是給妳投資。證券部不能讓妳的股票上市,上市了也不能再融資。國土資源部門不給妳建設用地之類的。

以上是我對學習新《安全生產法》的不成熟看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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