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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了女性如何爭取最大利益,如何回應對方。

& lt婚姻法>解釋3出臺後,普遍認為這壹司法解釋對女性不利。為了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女性朋友在遇到以下問題時,不妨借鑒以下建議;

壹種情況:男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怎麽辦?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3.《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應對策略:

1.女性作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名義起訴男方,要求支付贍養費。

2.如果男方拒絕支付贍養費,造成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生活十分困難,情節嚴重的,女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男方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3.如果家庭成員的遺棄導致離婚,女性可以以法律理由要求離婚,並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4.非常規手段;向婦聯求助,向媒體求助,向男性所在單位求助,向男性朋友或生意夥伴求助。多管齊下,逼男人就範。

第二種情況,男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的,女方可能不想離婚。我該怎麽辦?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事由除外: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應對策略:

1,女方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分割夫妻財產。請求分割夫妻財產,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2.婦女可以在媒體上宣布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公告強調,男方未經本人同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的行為無效,以防止男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或者轉移財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第三人轉讓財產可能導致無效。

第三種情況:男方婚前存款婚後有利息;已付全部房款並有租金收入,自然升值的房產。根據新婚姻法解釋三,應該歸男方所有。女人該怎麽辦?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應對策略:

1,充分利用愛情籌碼,女性可以要求婚前做壹份財產協議。反正不做約定,就歸對方了。如果有,他們至少會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提示:婚前財產協議壹定要公證。

2.在婚姻生活中,盡量消費男方婚前財產的果實或財產的自然升值部分,因為日常已經消費的財產不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總之,結婚後,我要多用男人的錢,少用自己的錢。

留下自己的錢,至少有壹半是自己的。

情況四:無論是做男人的大胸還是小三,男人答應把房子給妳,實際上並沒有過戶給妳。根據新婚姻法,房產贈與可能無效。我該怎麽辦?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對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應對策略:

1.女人要想盡辦法得到男人的錢。擁有比擁有少更好,擁有比現在少更好。這就是贈與的實際意義,因為贈與是壹個實際的合同,房屋的過戶是妳的。錢拿到手就是自己的了。

2.男的答應給妳房子,可以讓男的去公證,因為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然而,仍然存在風險。過戶前,男方可以把房子賣掉,善意轉讓給第三人,女方竹籃打水壹場空。

3.如果壹個女人不小心成了小三,就不要在贈與合同裏寫什麽戀愛或者分手賠償之類的感情糾葛。妳可以特別寫女方提供了壹些勞動幫助或者心理咨詢幫助來照顧男方。男方心存感激,支付女方勞動幫助或心理咨詢幫助,自願將房屋贈與女方並公證。同時,約定違約責任。

情況五:男方父母婚前或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按照新婚姻法,女方沒有份額,那女方該怎麽辦?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應對策略:

1.既然不是女方的房子,女方千萬不要用已婚夫婦的財產來裝修房產。這樣做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為那房子不是女人的,是男人的。裝飾品的附屬物也將屬於男人。甚至賠償也是象征性的。除非妳有心理預期,否則就當是交房租了。

2.女人可以大方的讓男人拿出自己的婚前財產裝修,同時也可以大方的住進免租金的房子。

3.如果壹個女人為了男人豐厚的家產而結婚,既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那就應該在投資失敗的情況下,慎重考慮自己的婚姻價值。

4.特例壹: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建議女方必須與男方簽訂贈與協議,協議為無條件贈與。否則,離婚時,男方可以以結婚為條件或者以夫妻共同生活為條件的贈與,主張返還財產。目前各地法院還沒有壹個約定的判決標準。

5.特例二: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並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建議女方必須與男方簽訂婚姻財產預留協議,該協議為無條件贈與。否則,離婚時,男方可以主張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作為附條件贈與,主張返還財產。目前各地法院還沒有壹個約定的判決標準。

6.特3: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壹男壹女名下的,建議女方必須與男方簽訂婚姻財產預留協議,協議是女方名下部分為無條件贈與。否則,離婚時,男方可以主張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生活作為附條件贈與,主張返還財產份額。目前還沒有各地法院壹致認可的判決標準。

案例五(目前爭議最大的案例):男A婚前或婚前壹天按揭壹套房子,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男女雙方承擔房貸。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離婚時財產歸男方所有。這個時候可能老了的女人怎麽辦?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借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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