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竣工驗收不能對抗明顯的質量問題。案例: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例摘要:(1)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和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實際工程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在雙方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進行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8期2014(共214號)2。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組織工程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質檢部門的驗收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報案例:威海鯨園建設有限公司訴威海福利企業服務公司、威海盛發貿易有限公司案判決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驗收規定及時組織工程驗收,這既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自行組織工程驗收,並單方到質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侵犯了發包人的工程驗收權。在這種情況下,質檢部門為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和工程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序,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第8期(共202期)3。判決生效後,原告以實際爭議金額超過原訴訟請求為由另行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應當受理?通報案例:河源市勞務建築工程公司與龍川縣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糾紛案案情摘要:在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當事人不得對已訴至法院的案件再次起訴;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因此,民事訴訟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判決結果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然後原告以實際爭議金額超過原訴訟請求為由另行起訴,違反了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訴訟。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第6期(共200期)四。如果無法根據合同確定工程造價,估價機構給出了固定價和市場價兩個參考標準,應該以哪個標準為依據?公告案例: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濟南擁軍物資有限公司判決摘要:評估機構分別按照固定價格和市場價格作出評估結論的,在確定工程價格時,壹般應以市場價格確定工程價格。這是因為依據定額確定工程造價大多不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接近市場價格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雙方更公平。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9期2012(總第191號)五、通過公司組建、資產轉讓侵犯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處理案:吉林中成建設仲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案判決書摘要:以設立新公司為名,以復雜出資方式與他人入股、合並 如果債權人的項目及相關土地等主要資產變更到新成立公司名下,而他人控制新成立公司的多數股權,新成立公司不承擔項目價款的債務,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被執行人與他人及新成立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 侵害工程價款中優先受償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他人和新成立的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應當對優先受償債權人承擔責任。 執行法院有權決定將他人和新成立的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2期2012(總第184號)六。同時,申請法院再審,檢察院抗訴,再審達成和解後處理:牡丹江市宏格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訴牡丹江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繼增案判決書摘要: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民事判決,在申請再審的同時,在再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撤訴。由於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撤訴的意思表示真實,已裁定撤回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解決,不涉及國家、社會公眾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檢察機關抗訴的依據已不存在,案件也不再需要按照抗訴程序進入再審,依法裁定結案審查。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第12號(總第194號)七、施工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備案合同兩個版本時的處理公告案例:安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陜西恒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判決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關於“同壹施工項目分別訂立的施工合同和工藝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即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簽訂兩個不同版本的合同,如有爭議,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而不是以備案的合同文本。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總第142號)八。關於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工程款支付對象的公告案例:大連渤海建築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色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宇集團有限公司裁決摘要:“* * *以投資,* * *以享受合作開發房地產。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施工合同的合同義務。同時,合同債務是否產生於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給付義務。因此,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不應對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償還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要求支付,債務人只有向特定的債權人支付的義務。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要求第三人排除妨礙,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1號(總第145號)九。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債權能否轉讓的公告案例:陜西西嶽山莊有限公司訴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判決摘要:根據《中國人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除外。 法律、法規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只要建造合同當事人未約定本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且債權人將該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並通知債務人的,該債權的轉讓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人轉讓該債權無需取得債務人的同意。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12期(共134期)十、壹方擅自拆除不合格工程如何承擔損失?通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唐山新華金屬屋面成型安裝有限公司訴馮潤冀東建材世界發展有限公司等案總結:在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對不合格的工程壹般可以采取修理、加固或拆除的方式處理,壹方在沒有證明另壹方已完成的工程不符合修理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拆除工程,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由自己承擔。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6年第4號(總第93號)XI。關於執行建築材料、施工機械發包承包工程案的通報:楊元璋、謝冠臣、謝因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被罰款、拘留。判決摘要:施工隊與房屋開發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實行發包承包,即工程所需材料由施工隊自行解決。根據施工合同的規定,施工隊應辦理材料結算手續,並對所采購的建築材料和施工機械擁有所有權。房屋開發公司認為,這些材料和機械歸自己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施工隊即債務人與材料供應商即債權人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調解協議,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施工隊的財產,包括材料、機械等;如果欠費到期不還,可以用可以查封的財產抵充債務。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1987號第1 12號。發包人能否以承包人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為由拒絕支付承包人已付款的材料?通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包頭市方通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包鋼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侵權糾紛案。內容提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墊付部分建築材料款項,雙方結算時發包人也認可這壹點,雙方存在債務關系,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清償在施工過程中墊付的部分建築材料款項。發包人認為承包人不能提供購貨發票,不應主張權利。這個理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發包人在訂立結算協議時已經認可了承包人已經提前支付款項的事實。對雙方當事人實施並最終確認的事實予以否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僅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方認可的除外。可見,用人單位有舉證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