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信用信息和非公***信用信息。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非公***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以下統稱非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第三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建、信息***享、保護權益、獎懲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工作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保障工作經費,將社會信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全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開放和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的社會信用信息***享平臺,歸集和管理社會信用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信用信息歸集到社會信用信息***享平臺。
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政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應當與省社會信用信息***享平臺互聯互通,同步更新。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湘單位等加強溝通協作,推動省社會信用信息***享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相關信用信息平臺開放合作,滿足社會應用需求。第二章 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發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示範表率作用,誠信施政、誠信作為、誠信執法,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政府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限制評優評先等處理措施。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誠信履約、公平競爭,規範商務行為,降低商務運行成本,維護良好商務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商貿流通、金融、稅務等領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務;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監管,按照國家規定在行政許可等事項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並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