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本表填寫本納稅年度及本納稅年度前五年發生的稅前虧損金額。填寫此表格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1)填寫順序和年份不能錯。“今年”是最終結算的壹年。2008年結算的話,就填2008年。確定了今年的年份後,第五年到第壹年依次是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樣,“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壹欄中的前四年、前三年、前兩年和上壹年分別為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表示2003年以後年度(即前五年)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
(2)稅法規定,企業實行免稅合並或者分立的,被合並或者分立企業實現的利潤可以按照規定彌補被合並或者分立企業轉移的虧損。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企業所得稅事項全部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如果以前年度的虧損沒有超出法定補償期限,被合並企業可以繼續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收益彌補。具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壹個納稅年度內能夠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的收入=壹個納稅年度內彌補被合並企業虧損前的收入x(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並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同時,該條規定,分立企業的分立資產所對應的稅目,由接受該資產的分立企業繼承。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虧損,可以按照被分立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被分立資產的被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因此,“合並分立企業轉讓可彌補的虧損金額”用於填報2008年以前因企業合並分立按稅收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虧損,以及分支機構按獨立納稅人納稅後尚未彌補的虧損。新的所得稅法還沒有出臺關於企業改制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政策的文件,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確。
(3)企業虧損超過5年未彌補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彌補;補償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彌補。有的稅務機關需要取得稅務鑒證才能彌補企業的損失。因此,企業應註意當地稅務機關在這方面的規定。
5.稅收優惠清單
本表填報納稅人在本納稅年度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發生的免稅收入、收入減少、附加扣除、收入減免稅、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和稅收抵免等情況。企業在進行最終匯算清繳之前,首先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是否能夠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填寫報告時,註意以下幾點:
(1)稅收優惠基本分為兩種:壹種是減免收入和所得或擴大抵扣;壹是稅收減免。對於第壹種稅收優惠,作為減稅項目,因此,該項稅收需要單獨核算。對於第二種稅收優惠,需要在計算相應的稅收後,再進行減免。因此,只有在有應納稅的情況下,才能減免。沒有收入就沒有稅收,也沒有第二種優惠減免。
(2)根據表格的設計,減免稅收入的優惠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免稅收入(包括債務利息收入、股息收入、非營利組織收入等。)、收入減少(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收入減少)、附加扣除(包括研發費用和支付殘疾人工資)、收入減少(包括農業項目減免稅、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收入減免稅等。減免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兩種:減免稅和所得稅抵免。主要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企業所得稅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過渡性稅收優惠,企業購買環保專用設備稅收抵免,企業購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稅收抵免,企業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抵免。其中,原購買國產設備已被批準以新抵稅額享受投資40%的稅收優惠,可繼續按規定享受優惠。這兩項收益直接填入主表“減:所得稅免稅”和“減:所得稅抵免”。
(3)稅收優惠政策分為審批和備案兩類,審批類減免稅需報稅務機關批準後實施;備案減免稅只要報稅務機關備案就可以實施。根據稅法規定,只有法律法規要求稅務機關批準的,才屬於批準範疇。企業應註意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屬於備案類減免稅的,除備案類外,其他屬於審批類減免稅。對於備案的減免稅,企業需要準備充足的資料,以便稅務機關事後審核。如果資料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稅務機關將不允許企業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在這方面,備案免稅增加了企業的稅收風險。
(4)根據原稅法規定,報送審批的減免稅材料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新法沒有明確時限,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
6.海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清單
本表填報納稅人在本納稅年度內,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稅收規定,應繳納和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其稅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就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年內,以年度信用額度扣除當年應納稅額後的余額抵減: (壹)居民企業來自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收入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第24條的規定意味著間接推斷。只要是境外企業在境外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無論該所得繳納的稅款是企業所得稅還是代扣所得稅,都可以按規定在境內扣除。填寫這張表格時,妳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海外收入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股息性質的收入;壹個是直接來自海外的營業收入。股息性質的收入,只要能提供境外納稅證明(包括視為已繳納的免稅證明),就不應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進行重新計算和調整;對直接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應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後,重新計算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扣除限額。上述境外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折算為稅前收入進行申報計算。
(2)境外所得來自多個國家或地區時,應采用國別定額扣除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額=在中國境內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自某個國家(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內資企業無論實行何種稅率,在計算信用額度時,均按25%的法定稅率計算。
(3)境內和境外收益要分開計算,境外損益可以相互抵消,但境外虧損不能用境內收益彌補;新法要求,境外收入可以彌補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境內虧損,但間接稅收抵免的收入不彌補境內虧損。
7.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的稅務調整表
本表適用於執行新會計準則的納稅企業。新準則規定,部分資產可以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當這類資產的公允價值增加時,會計將反映利潤的增加;當公允價值減少時,會計將反映利潤的減少。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持有期間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取得的價款與其歷史成本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差額要通過這種形式來調節。主要通過該類資產的期初數和期末數的變化,進行簡單的計算和調整。需要註意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會計上不計提折舊,但在稅務上允許計提折舊。這壹折舊差額應在資產折舊與攤銷納稅調整表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予以調整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