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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第壹章總則

命令(令)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稅收法規;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命令(命令)壹般是分開發送和復制的。命令(命令)下屬寫作。?

(壹)命令(令)按其作用可分為發布令、行政令、通令。

(2)發布令和行政命令以本機關名義發布,從局長任期開始時編制序號。文末註明主任職務,部門簽名蓋章,註明簽發日期,無機關印章。

(三)表彰會以機關名義頒發,使用機關公文的文號,並加蓋機關印章。

(四)稅收法規的頒布,應當按照稅收法規的制作程序進行。?

1.稅收法規起草後,政策法規司將對其進行審查。?

2 .經局務會議集體審議。?

3 .由局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簽發。?

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報》或《國務院公報》及相關新聞媒體上刊登。?

5 .壹般在實施前30天以上發布。?

6 .發布後30日內報國務院備案。?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它有壹個獨特的從屬關系。批示壹般分為政策批示、重大事項批復和具體事項批復。請示屬於以上文字。向上級機關請示時,下級機關應做到以下幾點:

(壹)凡屬職權範圍內的壹般性問題,不能隨意請示。?

(2)指示請求必須事先提出。?

(三)請求必須是壹篇文章,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抄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抄送,但不得抄送其所屬機關。

(四)在公文最後壹頁的附註中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5)文末要有說明。?會議記錄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由標識、編號、會議記錄、出席者、簽發人、發送單位等組成。國家稅務總局會議紀要分為局務會議紀要、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局領導專題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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