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結構是買賣雙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確定的壹系列安排,以協調和實現雙方的最終利益。
第二,交易結構包括
1.收購方式(資產或股權)
2.支付方式(現金/股權互換)和時間
3.交易組織結構(境外和境內企業的法定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模式和股權結構)
4.金融體制
5.風險分配和控制
6.退出機制
條款清單包括交易結構的基本內容,但不是全部。達成對交易結構的理解是買賣雙方談判中最重要也是最耗時的階段之壹。
三、交易結構設計的原則
1.風險、成本和復雜性之間的平衡。安排復雜交易結構的目的是降低交易風險,但過於復雜的交易結構本身可能帶來新的交易風險,增加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在結構的復雜性、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2.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交易各方的利益並不總是壹致的。壹般來說,對壹方方便的,對另壹方不方便,這種不方便往往集中在稅收和風險承擔上。所以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3.政府的稅收政策、利率政策,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外匯管制政策、行業準入政策、跨境並購的行政審批政策、國有資產轉讓的特殊政策及其變化,對跨境並購的交易成本和風險至關重要。
4.設計交易結構的首要出發點: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壹種法律安排,盡可能滿足交易雙方的意願,平衡和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風險,最終實現並購交易。
5.設計交易結構的目的是在壹定的法律框架內確定雙方在被收購企業中的地位、權利和責任,進而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決策權的歸屬。再者,降低交易風險。
6.壹個好的交易結構包括:
A.滿足交易各方的目的
B.平衡交易各方的風險和收益之間的關系
c .簡單和透明:用盡可能少的條款涵蓋所有可能的情況,並適用於交易的所有各方。
d .適應東道國(被並購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和稅收環境
E.提供靈活的退出方式
四、交易結構設計應註意的問題
1.交易各方的要求和關註
交易結構設計的本質是為了更好地完成交易,使交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要充分體現交易各方的需求,解決交易各方的顧慮。比如,如果賣方偏好現金,他會在交易結構中安排盡可能多的現金;如果買方認為標的未來的運行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在設計交易結構時會考慮分步買入;如果交易雙方對交易價格和標的資產未來盈利能力存在較大分歧,在設計交易結構時可以安排對賭條款(估值調整條款);如果買方擔心交易完成後標的資產核心人員離職,可以在交易結構設計中增加核心人員離職比例補償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
2.交易結構的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在設計上市公司並購交易結構時,需要考慮《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如果交易結構不合法,再好的交易結構設計也無法通過監管機構的監管。此外,還要考慮方案的可操作性。比如涉及重大資產剝離和人員安置時,要考慮資產剝離的難度和人員安置的可操作性。
3.交易稅負擔問題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資產收購對於購買者的便利性在於,不僅可以降低收購後的風險,還可以通過折舊獲得稅後收益。但賣方購買資產不方便,要面臨雙重征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買方購買股票不方便,因為他承擔購買後的風險(或負債風險)。同時,如果購買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將無法獲得稅收優惠。對賣方來說,購買股票的方便之處在於,只需對未來股票出售產生的利潤繳納所得稅。此外,資產收購還可能面臨多種稅收負擔,除了所得稅和印花稅,還可能需要繳納大量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但股權收購壹般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稅。
4.風險問題
對於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購交易,包括並購風險、經營風險和退出風險。
5.成本問題
成本是決定交易是否盈利的關鍵。
動詞 (verb的縮寫)M&A交易結構設計中應註意的風險點
M&A交易的風險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壹是與M&A交易本身相關的風險;二是M&A交易後企業經營的相關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M&A交易也包含撤資風險。
1.與M&A交易本身相關的風險。比如:a .賣家的說法是否真實;b .是否允許其他投資者參與競標;c .是否完成交付條件(如政府批文等。).
2.M&A交易完成後的風險。比如:a .債務、潛在訴訟、稅負問題是否會爆發,整合能否成功;b .關鍵人員會不會流出,關鍵技術會不會泄露出去;c . PE是否會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前任管理層是否支持PE的戰略調整;d .是否有新的投資計劃;e .能否實現預期效益;f .能不能順利退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