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職能,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的部分)。第十條非稅收入的取消、停征、減征、免征、緩征以及非稅收入征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的調整,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的設定和征收管理權限審批,不得越權審批。法律法規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的取消,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第十壹條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單位)征收。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變更非稅收入征收單位。法律、法規對非稅收入征收單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