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門牌是指標示院落、獨立門戶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
本辦法所稱樓牌是指標示院落內樓房編號名稱的地名標牌。第三條 經市地名主管部門批準命名的道路、街、巷兩側的院落、獨立門戶應當設置門牌。
使用門牌的住宅小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院落內的建築物應當設置樓牌。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的編制、設置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住房建設、交通、城管、市場監管、財政、民政等部門以及公用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編制、設置與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工作站,應當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的門樓牌編制、設置與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門樓牌號的編制、使用,門樓牌設置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統壹管理、方便群眾、尊重歷史、保持穩定的原則。第六條 公安、規劃國土、民政、住房建設、市場監管、稅務、城管等部門以及郵政、電信、電力、燃氣、水務、銀行等單位在登記地址信息時,應當以門樓牌號作為法定地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房產測繪時提供的建築物地址信息應當以公安機關出具的門樓牌號為準。
門樓牌作為標明地址信息的標誌牌,不得視為建築物的合法產權證明。第七條 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牌應當按道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
(壹)東西走向的,由東向西編號,南側為單號,北側為雙號;
(二)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編號,東側為雙號,西側為單號;
(三)西南、東北走向的,由西南向東北方向編號,偏東側為雙號,偏西側為單號;
(四)東南、西北走向的,由東南向西北方向編號,偏東側為雙號,偏西側為單號;
(五)同壹建築物的商鋪,應采用“門牌號+支號”的方式編設門牌,某地域預留號不足時也可按此種方式編設。
在沒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築物,門牌的編設可以采用“片區名+編號”的形式。
門牌號應當按照順序排列,不得無序跳號、重號。在市區壹般相鄰建築物間距超過四米的或者根據實際規劃情況,應當留出備用的門牌號。
樓牌的編號采用“片區名+編號”的形式,以“之”字形編設方法編號。第八條 經批準建造的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申請房產測繪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者國家機關批準建設的其他文件;
(三)總平面圖。第九條 經批準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門樓牌號,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門樓牌申請表;
(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申請材料不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情況完成編號,經區公安分局批準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門樓牌號通知書》。
《門樓牌號通知書》應當載明公安機關所編列的門樓牌號。第十壹條 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建築物竣工驗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門樓牌號通知書》預約申請設置門樓牌。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制牌信息數據報送區公安分局。第十二條 區公安分局應當自收到公安派出所報送制牌信息數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制牌安裝單位。制牌安裝單位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門樓牌的制作和安裝工作。合同約定制作安裝門樓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自制牌安裝單位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門樓牌的制作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