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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推行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快我市墻體材料改革,在工程建設中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於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轄區內的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建材生產等活動。第三條 市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墻改領導小組”)是本市發展和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推進墻體材料改革的領導機構,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

市墻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是市墻改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建設局,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市墻改領導小組的決議,為市墻改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意見,並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改革的宣傳、籌劃、協調和日常事務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須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區內墻改工作,擔任市墻改辦的固定聯絡員,接受市墻改辦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節能、利廢、省土、輕質和多功能為特點的墻體材料,包括:

(壹)孔洞率大於25%(含本數在內,下同)的混凝土空心砌塊及容重小於1300公斤/立方米的輕骨料砌塊或預制墻板;

(二)以泡沫塑料、巖棉等輕質制品為芯材的預制或現場拼裝復合墻板,輕鋼龍骨石膏板、玻璃纖維增強水泥(GRC)等復合墻板;

(三)體積摻量大於30%的粉煤灰(渣)蒸壓磚、燒結磚;粉煤灰加氣混凝土或泡沫混凝土砌塊及條板;粉煤灰免燒陶粒砌塊;

(四)空心灰砂磚,適用於農村低層建築的免燒磚;

(五)孔洞率大於15%的空心粘土磚;

(六)其他符合要求並經批準的新材料制品。

對新型墻體材料的審查、確認,由市墻改辦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第五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以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壹)項目優先列入基建、技改計劃,優先安排原、燃材料及電力供應;銀行和投資管理部門優先安排低息貸款;

(二)企業生產用地按“協議方式申請,有償使用”的原則,在土地管理法規容許的範圍內,在地價、土地使用費上給予適當照顧,調節辦法由市政府掌握;

(三)現有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統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新型墻體材料減免增值稅的規定;新建企業頭三年納稅有困難的,經市墻改辦認定,可向市稅務部門申請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按深圳經濟特區統壹的優惠政策執行;

(四)產品價格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行確定。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須按國家或部頒標準組織生產和產品檢驗;有條件的,應按國際標準組織生產和產品檢驗。對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及時制定企業標準。嚴禁無標準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第七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其產品質量須接受市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單位進行監督檢驗,未取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產品不得投放建築市場。第八條 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現有實心粘土磚廠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河湖淤泥作原料,並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粉煤灰燒結磚等新型墻體材料。凡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壹律按規定稅率納稅,並不得給予任何優惠。第九條 凡取土燒磚的企業,其新開土源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簽訂《土源使用合同》後方可取土。合同中應有國家規定的復墾、恢復植被或返耕等保護環境的條款,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均應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壹)凡是框架結構體系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必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作填充墻;

(二)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不按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圖紙選材施工;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三方認為確需使用實心粘土磚做填充墻的,須經市墻改辦批準;

(三)七層以下民用混合結構建築應逐步推廣應用非實心粘土磚墻體建築。第十壹條 在本市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單位須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的標準向市墻改辦繳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墻改保證金”,憑交款發票方可辦理申領《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墻體砌築完工後,經市墻改辦驗收符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要求的,所收保證金本息全部退回;建設、設計雙方確認因工程規定屬特殊工程項目的需要改用實心粘土磚,並經市墻改辦批準的,退回50%的保證金;不符合第十條要求和未經批準使用實心粘土磚的,保證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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