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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工具如何保障社會公平

隨著加強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治國理念的提出,當前側重於籌集稅收收入為主導的“籌資型”稅收法制在適應社會現實需要上存在著若幹問題,需要進壹步強化民生價值觀和加大服務民生的建設力度。

當前,稅收法制在服務民生建設方面涉及面較廣,影響較大,有效促進了民生的改善。主要表現是:保證稅收收入大幅增長,為民生建設提供財力支撐;針對特定群體、行業等實施減免稅優惠,服務民生建設,如扶助弱勢群體、促進就業、保障個人住房、保障教育醫療養老等。但也存在壹些問題,如民生理念還沒有真正成為稅收法制的重要指導思想、民生稅收立法不完善、民生稅法實施中存在不足、民生稅法救濟不暢通等,對此,筆者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進壹步強化民生理念並將其融入稅收法制。2008年始,國家稅務總局將“稅收。發展。民生”作為全國稅收宣傳月的主題,表明對民生建設的切實關註。實際工作中,要進壹步強化民生理念,並以此為方向引領稅收法制建設。具體來說,壹是稅收立法過程要以民生為基本理念,既要宏觀把握稅收收入總量與國民收入的恰當比例關系,以防止稅收對經濟的過度扭曲,又要從微觀上在民生領域堅決讓利於民、多予少取。二是在稅收使用環節要堅守民生優先思路,切實加大對醫療、衛生、養老、住房、教育等民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優先滿足民生需要。三是稅收用於民生的具體情況和民生稅收政策實施效果要按年度進行跟蹤、評價、問責,以確保民生建設成效。

完善稅收立法,加強民生稅收法制建設。要完善民主立法程序。民生稅法涉及利益範圍非常廣,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出臺民生稅法前要廣泛征求意見和做好調查研究,堅決避免民生稅法出臺的倉促和草率。要進壹步提高立法技術,使稅法周密細致,防止被規避和濫用。對出臺的民生稅法要跟蹤問效,存在問題的,要及時修改和完善;要提升民生稅收立法級次,確保服務民生建設的長期性。在民生稅收立法上,要克服行政性短期行為,應及時將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民生稅收規定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確保民生稅收的長期性、穩定性。特別是農民、待業和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稅收優惠規定應進行系統性立法,確定基本原則、辦理程序和法律責任;要完善實體稅收立法,切實發揮服務民生功能。比如,要加強農民增收稅收立法、完善教育稅收立法、完善促進就業稅收立法、完善社會保障稅收立法、改革房地產交易相關稅收政策、完善縮小貧富差距稅收立法等;要完善程序性稅收立法。為確保稅收切實用於民生及保證納稅人稅收知情權的實現,有必要制定出臺《稅收使用管理法》,規定稅收使用的基本原則、範圍、程序、監督以及稅收使用情況公告制度和稅收使用法律責任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國家機關財政經費收支明細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納稅人監督。

多頭並進,確保民生稅法執行不走樣。壹是要建立完善規範的管理制度。制定下崗就業稅收減免的各項審核、審批管理制度,建立跟蹤問效制度,落實責任過錯追究制。二是要加強稅務管理,對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戶,應建立好減免稅臺賬,並做到減免稅資料齊全、完整,壹戶壹檔,並實行動態管理,準確掌握每戶的政策執行期限,對享受優惠期滿的停業、廢業戶,及時停止減免或恢復征稅。制作免稅證並加蓋“再就業稅收優惠管理專用章”,並要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做免稅標記,防止壹證多用。三是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對於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借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獲得減免稅的人員,稅務部門要追繳其已減免稅費款並依法予以嚴厲制裁。

改進民生稅法救濟程序。建議廢止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納稅擔保的規定,並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修改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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