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土資源局辦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屬於國家資產。開辦砂石廠,需要向國家或當地市土地管理局申請采礦權許可證、采礦部門批文、儲量核實批復報告、初步開采利用方案批復等。,然後由相應的檢查人員進行礦產資源核查、環境影響評價和風險評估,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始作業。
3.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環境保護部門評估。對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嚴重汙染環境的采石場,國土資源部門不予通過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劃定采石場、采石場、砂石場作業範圍,核發許可證後方可開始作業,否則為非法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以下簡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轄區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采石場布局和采礦方法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編制采礦設計或采礦方案,並經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