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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釋中的問題

1.稅法解釋是無效的。目前效力水平較高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很少,行政法規和規章也不多。大量稅法解釋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地方政府和省以下稅務機關完成,其解釋多為稅收規範性文件,在整個稅法體系中地位和效力較低,在司法審判中不作為法律依據引用。

2.稅法的解釋權是分散的。稅法的實際解釋權與稅法的制定權關系並不密切。制定稅收法規的NPC或國務院很少對稅法進行解釋,主要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稅收執法機構進行解釋。主管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在法律上不是很明確,在實踐中界限也不是很清晰。同壹個條款有多種“解釋”,往往讓人無所適從。由於主管機關對稅法解釋不及時,各種解釋之間不協調,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往往越權解釋稅法,導致稅法解釋內部不壹致、不規範。

3.稅法解釋的形式並不統壹。稅法解釋文本的名稱和形式沒有統壹的標準。現有稅法解釋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決定或命令的形式發布,其名稱多為通知、批復、規定、批復等。同時,對解釋的方法沒有明確規定,對解釋的理由也沒有具體說明,壹般概括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或“規範稅收執法”。另外,稅法解釋的內容和形式沒有嚴格的對應關系,導致稅法解釋形式混亂。

4.稅法解釋不具有可操作性。稅法解釋應當貼近稅收工作實際,在處理稅收案件事實時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但從實踐來看,有些稅法非常抽象,沒有詳細明確的規範和指導作用,缺乏可操作性。

5.稅法解釋中的沖突。有解釋權的部門只對所轄稅種的稅種要素進行解釋,導致壹些解釋相互沖突或不協調;有些解釋不科學、不合理,沒有認真考慮與稅收有關的其他事項之間的內在聯系,造成解釋與稅收管理目標的矛盾。以經營性公墓為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這種稅收優惠的內涵是支持社會福利的發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性公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0]117號)規定,對經營性公墓提供的殯葬服務,包括轉讓公墓使用權,免征營業稅。由此,這壹稅收優惠的範圍從殯葬服務的勞務免稅擴大到全行業免稅。這種解釋不僅破壞了稅收優惠制度的公平性、連續性和穩定性,也與國家控制土地審批和使用的宏觀調控政策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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