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動車銷售發票》應采用計算機和稅控設備開具。稅控票據使用前可暫用計算機開具,填寫時暫不填寫機碼、機號、機號和稅控碼。
(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開票軟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由機動車銷售單位免費使用。稅控儀器和開票軟件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3)'機器代碼'、'機器號'、'機器號'由開票軟件在納稅人輸入發票代碼和發票號後自動生成;選擇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後,開票軟件自動生成增值稅金額和無稅價格。“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由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
(4)申報時,總價稅金中大寫金額的第壹個字前加“負數”,小寫金額前加“-”號。
(五)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稅控碼和10加密參數的內容應打印在相關欄目的中間,不得脫線或越線。在開票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所有作廢的票都會在聯合監制處蓋章。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第二條第(三)項。19、2015)、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納稅人的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盤和稅控盤(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專用設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除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發票外,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當使用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業務發票。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與藍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原件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