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等次月10日內為限期繳納期限;
2、企業所得稅季後15日內(當地稅務機關確認按月繳納的,次月10日)為限期繳納期限,匯算清繳期限為4個月;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期限繳納(各地壹般壹年兩次等規定不壹)。
4、限期繳納最後壹日,遇到休息日,順延壹日;遇到長假(春節、五壹、十壹節),按休息日順延;
5、滯納金按天加收萬分之五;
6、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後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處於罰款。
7、正常稅款的入庫就按照征期入庫即可。而補稅的情況,因為涉及了滯納金的計算,有些有經驗的管理員會在稅票上標註“限繳日期”,因為那個代表了滯納金計算的截止日期。
8、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特別是指當天的某個時間點。如納稅人銷售壹批貨物受到預收貨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發出貨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則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申報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才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所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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