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容缺辦理範圍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管轄和服務的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含進駐的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相關涉稅(費)事項。北京市範圍內,在金稅三期系統中登記狀態為“正常”、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B級或M級的納稅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提出容缺辦理要求。
三、容缺辦理事項已進行實名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即經辦人必須為金稅三期系統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之壹),可按《容缺事項清單》(附件1)中規定的容缺材料範圍、條件,對清單內事項進行容缺辦理。1.容缺辦理清單內的“即時辦結”事項時,由稅務機關出具《容缺辦理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3)後可即時辦結。2.容缺辦理清單內的“限時辦結”事項時,由稅務機關出具《容缺辦理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現場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3)後,稅務機關受理後進入流轉辦理環節。容缺承諾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容缺辦理資料補正及失信懲戒納稅人可選擇采取上門報送或電子稅務局線上補交方式補齊補正容缺辦理材料。未按承諾時限報送資料的納稅人,將撤銷其申請容缺辦理的業務事項,並在評定其年度納稅信用級別時,主管稅務機關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按次計算)”規定予以扣分(壹次5分)。
五、容缺辦理相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將根據政策和業務變化適時調整容缺事項清單,並在門戶網站、“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和辦稅服務廳公布。各區(地區)稅務局配合做好容缺辦理的宣傳告知和實施辦理工作,確保容缺辦理工作落細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