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說明
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二、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公歷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稅款所屬期間"為當月(季)開始經營之日至所屬季度的最後壹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中的納稅人全稱.
三、各列的填報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第2行-第9行:填報"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填報"累計金額"列,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季度(或月份)最後壹日的累計數.納稅人當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為"累計金額"列第9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的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第16行:填報表內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額"列,數據為所屬月(季)度第壹日至最後壹日.
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有什麽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季度所得稅申報是的時候季度末的次月1-15日其間,即4月、7月、10月和1月的1-15日期間.
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