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鼓勵設立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第三條 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本市綜合平衡,並且不屬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分別由兩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核發批準證書。
在天津港港區(不含天津港保稅區)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壹千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本市綜合平衡,並且不屬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由天津港務局審批,市外經貿委核發批準證書。
投資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本市綜合平衡,並且不屬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由擬定為主管部門的區、縣人民政府或市屬委、局(含市直屬公司)審批,市外經貿委核發批準證書。
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在本市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含五百萬美元),三千萬美元以下的,或在天津港港區(不含天津港保稅區)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壹千萬美元以上(含壹千萬美元),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本市綜合平衡,並且不屬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由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審批,但必須在十天前抄報市政府利用外資領導小組,如無異議即可批復,並由市外經貿委頒發批準證書。第四條 在本市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本市綜合平衡的,或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在設立前,由擬定的外資企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報告,將擬設立的外資企業項目情況和需要本市綜合平衡的問題(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市外經貿委和市有關產業主管部門。由市計委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批。項目報告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方可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審批,但必須在十天前抄報市政府利用外資領導小組,如無異議即可批復,並由市外經貿委頒發批準證書。第五條 在本市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含三千萬美元)的,以及三千萬美元以下但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或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在設立前,由市計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查,並提出項目報告,再由市人民政府報送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務院有關產業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報告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方可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市外經貿委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並頒發批準證書。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需按照規定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各壹式四份:
(壹)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外資企業章程;
(三)外資企業外匯平衡計劃(投資總額在三千萬及三千萬美元以上的,或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但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和本市進行綜合平衡的,或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限制建設的,應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對該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身份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定的外資企業主管部門的書面答復及有關部門對選址、用地、環保和消防措施以及其他有關落實生產經營條件的書面意見;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壹)、(二)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三)、(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部門備案。第七條 須經市外經貿委及由市外經貿委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的外資企業項目,在提出設立申請前,外國投資者應向擬定的外資企業的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用地面積及要求;需用水、電、煤、煤氣或其他能源條件及數量;對公***設施的要求等。通過擬定的外資企業主管部門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並報送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