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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娛樂稅條例

第壹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電影、歌劇、戲劇、戲曲、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表演的企業、文化娛樂團體和單位,除本條例第二條另有規定外,均為文化娛樂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文化娛樂稅。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減征文化娛樂稅:

(壹)為告慰人民解放軍、烈士和軍人家屬,或為籌集教育和救濟經費,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壹切誌願演出均免稅;

(二)專門放映的新聞記錄片和科學影片均免稅;

(3)所有收費低的街頭表演免稅;

(4)所有專門為兒童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免稅;

(五)小型文化娛樂企業和小型文化娛樂機構,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六)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免稅。第三條文化娛樂稅根據文化娛樂企業、文化娛樂組織和舉辦文化娛樂表演的單位的售票額或者收費額,按照下列稅率征收:第四條前條規定的稅率不適用的地區,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提高或者降低稅率:

(壹)人口超過壹百萬的城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批準,可以降低壹級稅率;

(二)人口不足壹百萬的省轄市、縣,經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提高或降低壹級稅率;

(三)經直轄市、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稅率可以提高壹級,也可以降低壹至二級。第五條經常演出各種文化娛樂項目、統壹售票的文化娛樂企業(如遊樂園),應按戲曲稅率征稅。

電影、歌劇等同時演出的,按照歌劇稅率征稅。第六條本條例未作規定的其他文化娛樂項目,按上述規定征收文化娛樂稅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第七條稅務機關為了解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可以進行稅務檢查,納稅人不得隱瞞或者拒絕。第八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除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外,按日加收應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納稅人違反納稅手續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隱瞞售票金額、費用或者無效票證的,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處偷逃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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