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尊敬的納稅人:
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期已到,這是執行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最後壹個匯算清繳期,為了使您能夠按規定正確地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提醒您註意以下涉稅問題:
壹、年度納稅申報
(壹)申報期限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規定如下:
1.查賬征收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包括采取成本費用支出額倒求應稅所得額征收的“三來壹補”企業)申報期為2008年4月30日前。
2.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匯算清繳查賬報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期可延長至2008年5月31日前,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延期申報,並預繳稅款。
3.定額征收企業不需進行年度申報。
納稅人應在上述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稅款補、抵、退手續。
(二)報送資料
1.查賬征收納稅人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1張主表13張附表,附表九《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已取消使用,無論是否發生該業務,均不需要填報。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類型納稅人所報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適用《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壹(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附表壹(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事業單位報送各類收支與節余情況、資產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3)發生的涉稅審批(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4)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已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的納稅人報送)。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核定征收企業(不含“三來壹補”企業)
(1)《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征收企業);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如會計報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來壹補”企業
(1)《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征收企業);
(2)《“三來壹補”企業自查表》;
(3)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已委托中介機構出具查賬報告的納稅人報送);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如會計報表等。
4.如有退稅或抵繳稅款情況的,請於年度申報時壹並提出退稅或抵稅申請。
(三)申報方式
1.網上申報
通過互聯網登陸東莞地稅局(或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的網上辦稅大廳,按提示步驟進行申報。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廣應用網上申報,如您有意向使用該方式申報,可向主管地稅分局申請並參加培訓。
2.上門申報
今年使用的年度納稅申報表需要填報的內容多,邏輯關系復雜,為方便納稅人填報,我們專門設計了申報表的電子表格,您可以登陸東莞地稅網站下載(欄目:納稅輔導\下載專區\表證單書\內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或到主管地稅分局征收大廳索取。建議您上門申報時盡量提交電子表格,壹方面可以避免填報錯誤,另壹方面可以減少您上門申報時的等候時間。
(四)其他需要註意問題
1.核定征收企業適用稅率為33%、 18%、27%。
2.房地產企業實行為查賬征收,為促進房地產企業完善會計核算,要求房地產企業年度申報時必須出具中介機構的查賬報告。
二、有關審批(備案)涉稅事項的申請(報備)
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事項,如減免稅、稅前扣除項目等,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將不予受理,未經申請或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或稅前扣除。主要涉稅事項的申請(報備)規定如下:
(壹)需審批的減免稅
納稅人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前(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具體減免稅項目需要報送的資料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
納稅人應於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年審合格證明文件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證書或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財產損失
1.納稅人發生的各項需要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壹次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中,對於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後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2.對於不需審批的財產損失,納稅人可在損失發生當期自行申報扣除,並於年度申報時集中壹次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各類財產損失申請審批或備案時需要提交的資料請查閱《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
(四)工效掛鉤企業的稅前扣除工資
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工資的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時應將批準文件及說明工效掛鉤工資情況的書面報告(需說明工資提取、使用、節余及工資總額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等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征收方式鑒定申請
為正確評估納稅人賬冊設置及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合理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將於每年年初開展征收方式鑒定工作,納稅人應如實地填報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將確定每戶企業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
納稅人可委托已在稅務機關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東莞地稅局網站公布)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未在稅務機關備案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主管地稅分局不予接收。
已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業務約定書)的納稅人,應填好《委托中介機構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回執》(以下簡稱回執),於2008年3月15日前報主管地稅分局,如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壹並提出申請。回執可到主管地稅分局索取或到東莞地稅局網站下載(欄目:納稅輔導\下載專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
四、健全賬冊、規範財務核算
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賬簿,規範財務核算,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賬和核算。對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入賬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處罰,並進行納稅調整。
五、法律責任
納稅人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應按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對會計與稅收政策規定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從而確定年度應補或應退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的法律責任隨著納稅申報的完成而正式確立,因此,納稅人需對完成納稅申報後發生的涉稅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