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壹)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用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用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主管國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放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外縣(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憑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主要是指在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期間開票次數不超過3筆,單筆開票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三)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四)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五)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如果屬於其他情形需要領購自行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