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壹次性退役金和壹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3.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4.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5.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7.?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8.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9.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擴展資料:
退役金的領取標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壹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2.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壹次性退役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壹等功的,增發15%;
(2)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3)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4)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壹次性退役金。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退役士兵安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