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與印花稅無關。
根據妳的補充問題,妳的公司已經實施了印花稅。
批準征收印花稅的文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4〕150號)。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的特點,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4.(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報告,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報送,或者逾期未報送,或者在地方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印花稅時,應當向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註明批準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納稅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在批準征收印花稅時,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不同時期的印花稅繳納情況和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壹個科學合理的數額或者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即使采用核定征收,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也應該只是銷售收入的*80%(這裏的80%是妳們當地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文件規定的數額,可以查看當地的文件),利息收入不應計算在內。您當地的稅務管理員或檢查員的做法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