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講,是對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繳納的間接稅進行退還的政府行為;從廣義上講,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使出口貨物中所含的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中國大陸現行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零稅率(現行出口退稅率有五檔,分別為17%和13%)。11%、9%和5%);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都是間接稅。由於出口退稅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分類。根據出口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可分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按出口貿易類型,可分為壹般貿易和進料加工;按出口的運作方式,可分為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按出口退稅方式可分為免稅企業、先征後退企業和“免抵退”企業。但無論是哪種出口企業,其出口退稅程序基本都是這樣的:出口退稅登記-進口退稅申請-出口退稅審核-退稅及退稅清算。出口退稅登記是辦理出口退稅的第壹步。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登記後,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首先,出口企業自獲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憑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的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到當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1)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主管退稅機關審核;(2)申請出口退稅登記證;(3)提交專職或兼職出口收稅員的相關資料,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後,出具收稅員證。出口企業只有取得出口退稅登記證,才有辦理出口退稅的權利和資格。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不得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其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登記的內容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是否發生重組、分立、合並、撤銷等情況。應自主管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退稅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手續。出口企業如更換征稅人員,也應辦理變更手續。出口退稅申報由於出口企業的情況不同,對出口退稅申報的要求也不同。壹般來說,臺資企業應在貨物申報出口和財務銷售後,按月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並提供海關出具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結匯水單、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聯)、出口發票等相關賬冊,直至當地涉外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抵扣和退稅。出口退稅審批權原則上集中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也可根據出口退稅審核的實際情況參與出口退稅的具體審核。在上述國家稅務局內,設有進出口稅收征收管理處(分局),直接辦理出口退稅業務。臺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的審批管理。臺資企業出口退稅的認定、查驗、清算、資料審核、入庫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地方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機關具體負責,企業出口退稅的退付手續由同級進出口稅務機關辦理。涉外稅務管理機關收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後,報上級涉外稅務管理機關審批;對采取“免、抵、退”方式和先征後退方式的,其退稅由上級涉外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同級進出口稅務機關審批。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也必須嚴格按照出口退稅的規定,認真審核出口企業的退稅申報表,並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只有經過批準後,他們才能填寫收入退還書,並將其發送到當地銀行(國庫)進行退稅。出口退稅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報關單原始憑證、進項稅原始憑證、出口貨物銷售賬冊、應納稅賬冊等。臺資企業提出的退稅申請內容完整、真實的,當地涉外稅務機關必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上級涉外稅務管理機關必須在收到相關材料後05天內完成審批;進出口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相關材料後30日內完成相關退稅手續。退稅及退稅清算(1)退稅是指出口退稅申報審批後,銀行根據收入退還書將出口退稅款從國庫退至出口企業銀行賬戶的行為。辦理退稅手續後,出口貨物從海關退運、從境外退運或轉為內銷的,企業必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繳納退(免)稅。(2)退稅清算。出口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進行上壹年度出口退稅清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清算表》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退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面清查。主管退稅機關應在出口企業清算結束後兩個月內,對企業提交的清算資料進行清算核實,並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通知書,說明以下問題:1、出口企業的性質和清算範圍、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量和銷售量、清算結束後出口企業應收到和已收到的退稅款。2、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付、少付和錯退的金額。3.清算結果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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