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最終產品的免稅,將增加納稅人的總體稅負?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壹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因此,對非最終產品的免稅,免稅產品銷售價格中包含的以前環節已交增值稅將不能向後轉移,而是構成產品成本的壹部分,並成為下壹環節納稅人購入原材料成本的壹部分。下壹環節納稅人為維持其利潤,必然要將上壹環節未能抵扣而轉入產品成本的增值稅額體現在其產品銷售價格中。所以,對非最終產品免稅,壹方面免稅環節未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將直接體現為增加產品流轉總過程的增值稅稅負,同時也將使壹部分增值額被重復征稅,而且免稅環節越往後,增加的稅負及重復征稅部分也越大。
舉例說明:假設某產品從開始生產到最終退出市場流轉進入消費領域經過如下環節,相關納稅人均為壹般納稅人,各環節不考慮其他進項稅額:1、甲公司將原材料加工成A產品,進項稅額100元,銷項稅額120元;2、乙公司購入A產品進壹步加工成B產品,銷項稅額140元;3、丙公司購入B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銷項稅額160元。如果不存在免稅環節,產品在以上流轉環節中***產生增值稅稅負160-100=60(元)。下面分析在不同環節免稅對納稅人總體稅負的影響,假設各環節產品銷售價格不變:?
1、甲公司A產品享受免稅,甲公司增值稅負為0,購買原材料等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並轉入原材料成本。乙公司購入A產品加工成B產品銷售後,應計提銷項稅額140元,無可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其增值稅稅負為140元,甲、乙、丙***產生增值稅稅負0+140+20=160(元)。?
2、乙公司B產品享受免稅,同理,甲、乙、丙***產生增值稅稅負20+0+160=180(元)。?
3、丙公司C產品享受免稅,則甲、乙、丙***產生增值稅稅負20+20+0=40(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只有在產品最終進入消費領域從而退出市場流轉時免稅,納稅人的總體稅負才會降低。如果對中間產品免稅,則其所免稅款在整個流轉環節中並未被真正免掉,而是要由下壹環節納稅人負擔,同時由於免稅環節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轉入產品成本,因此免征環節越往後,納稅人總體增加的稅負也越高。上述分析還沒有考慮購買免稅產品的納稅人由於所購產品免稅,使成本增加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維持利潤而提高售價後所增加的增值稅稅負。因此,對於購買免稅產品的納稅人,如果可以從其他渠道以合適的價格購入非免稅產品,他必然會選擇不購入免稅產品,從而勢必影響享受免稅待遇的納稅人的產品銷售。?
如果增值稅由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方式改為免征,影響將更大。以生產尿素企業為例,2005年7月1日前,其增值稅的征收辦法為先征後返50%,2005年7月1日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上述政策調整為暫免征增值稅。這本是壹項保證化肥供應、穩定化肥價格的積極舉措,卻使以外購尿素為原料的企業在該政策調整後,增值稅稅負、產品成本都嚴重增加。為此,壹些以尿素為原料生產三聚氰胺、尿醛膠的企業,在該政策調整後采取了兼並其上遊產品生產廠家或增加尿素生產線等措施,這作為壹項稅收籌劃,實際上也是壹種無奈之舉。因此對於生產的尿素主要作為下遊廠家原料的企業,他們要求再改為先征後返甚至放棄免稅待遇的呼聲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