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關於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第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壹步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決定繼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2019 1 10月至2021 2月31 2月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含自有和租賃,下同)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按照其他產品比重和農產品交易場所面積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產品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和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和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行政辦公及生活區、商業餐飲娛樂等不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後,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並將房地產權屬證書、載有房地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地產土地使用證等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