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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集合的適用範圍和檢查集合

(1)查賬征收又稱“查賬征收”或“自報查賬”。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者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額和收入。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具繳款書,納稅人限期到代理國庫的當地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2)核對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核對納稅人的實物數量,確定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3)查驗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查驗、核實、拍照、實物等方式,對壹些難以從源頭控制的對象進行征稅而采取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經營品種單壹,經營地點、時間、商品來源不確定的納稅人。

(4)定期定額征收又稱“雙定”,是稅務機關在壹定的經營時間內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和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就是納稅人先自己申報,然後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過民主評議,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內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分期征收。在批準的期限內,稅額壹般不變。如果經營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固定稅額。因為是確定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應納稅額的做法,所以稱為定期定額,簡稱“雙定”。

法律依據

2022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1)查賬征收又稱“查賬征收”或“自報查賬”。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者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額和收入。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先開具繳款書,納稅人限期到代理國庫的當地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會計賬簿、憑證和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2)核對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核對納稅人的實物數量,確定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3)查驗征收是稅務機關通過查驗、核實、拍照、實物等方式,對壹些難以從源頭控制的對象進行征稅而采取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經營品種單壹,經營地點、時間、商品來源不確定的納稅人。

(4)定期定額征收又稱“雙定”,是稅務機關在壹定的經營時間內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和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就是納稅人先自己申報,然後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過民主評議,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內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分期征收。在批準的期限內,稅額壹般不變。如果經營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固定稅額。因為是確定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應納稅額的做法,所以稱為定期定額,簡稱“雙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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