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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稅務申請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帶什麽資料?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要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的資料:

1、新財務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壹式壹份

2、新辦稅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壹式壹份。

3、單位公章。

4、網上下載或當場填寫《稅務登記變更單》壹式兩份。

5、新的財務負責人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請註意,以上填寫的資料及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提交的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在復印件上標註“與原件相符”、簽名日期。

窗口人員審核所需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則是提供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擴展資料

管理規定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壹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壹代碼,信息***享,壹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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